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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6日07:26|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近一年,貴州畢節五童悶死街頭、河南蘭考民間收養孤兒集體燒死、北京大興摔嬰、南京幼童餓死家中,南昌幼童斃命洗衣機等惡性兒童案件相繼發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和擔憂。一個有悠久慈幼傳統、經濟日益強大的中國,卻頻繁出現無法保護弱小生命的悲劇。這深深刺痛民眾的心。那麼,關於兒童權利保護,中國究竟面臨什麼問題?還要做些什麼?
首先我們應該追問《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色,因為法律是兒童保護工作的公認利器。我國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並在2006年對其做較大修訂。這部兒童保護的“憲法”文本不到7000字,涉及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等大多數兒童保護議題。但細心的觀察者可輕易發現,該法中的不少法律規定或過於原則,或停留於道德勸說,法律的剛性規定少、相關罰則付之闕如,以致其自身的權威被削弱。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兒童保護法案,對於兒童保護工作的每個步驟和程序,都有十分具體的規定和操作指引,所以其法律文本的篇幅很長,往往超過百頁。相比之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太過簡單、原則、抽象、道德化,實有盡快重新修訂的必要。現行法律中的原則規定要具體化,要明確不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行為主體的責任,明確將幼童單獨留在家中等忽視兒童、惡意侵犯和傷害兒童、遺棄兒童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追究這種法律責任的程序和辦法,明確被監護人虐待的兒童的安置辦法,為預防和解決針對兒童的各種違法事件、忽視和虐待兒童問題、遺棄兒童等侵犯兒童權益的問題提供法律上的操作指引。
當然,兒童權利保護問題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福利問題。兒童保護法律的修訂和實施,需要有相關社會政策和服務的支持與配套。過去60年來,我國在兒童保護的福利服務事業發展方面欠賬很多,我們的兒童照顧福利長期隻惠及孤兒和流浪兒童。國家在養育、照顧兒童方面,絕大多數時候一味強調家庭的責任,即使這些家庭已經完全沒有育兒的能力或意願。比如,迄今為止,我國還未出台妥善安置在家庭中得不到適當照顧的孩子,如被父母長期忽視和虐待的兒童、因重病或服刑等原因無力育兒的家庭的孩子等。這種狀況,即使是單純從社會秩序維持的角度看,也需要得到盡快改變。可預期的是,在未來十年,隨著社會對兒童關注度的增加和對人的生命權利的日益重視,那些得不到家庭良好養育的“事實孤兒”的照顧服務問題,必將引起更多的社會關注,甚至引發更多的公共事件。
面對兒童保護工作的新形勢、新問題,國家需要在法律和公共政策與服務層面做出迅速回應,有效監督並支持家庭育兒、鼓勵並規范社會力量發展育兒服務。同時,國家要大力發展兒童照顧福利政策與服務,協助有需要的家庭養育孩子,依法剝奪不合格監護人的監護權,妥善照顧得不到家庭養育的兒童,積極承擔起保護兒童的國家監護責任。
(作者是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員)
(責編:張婷)
兒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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