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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09:24|來源:海外網|字號:
其實既然道德可以作為一種不成文的社會規范這一事實已經無可爭議,那麼作為道德主體的人也必然享有一定的道德權利,承擔一定的道德義務。筆者以為道德權利應指一定道德規范存在的前提下,行為人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道德義務應指行為人根據道德規范必須為或者禁止為的行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僅僅是對道德權利和義務的橫向定義。
從縱向的角度分析,行為人越受矚目,其道德權利也必然越大。明星去做公益活動的代言人,比普通人去做更具有感召力。這裡就涵概了社會對明星道德權利大於普通人的承認。只是因為是一種不自覺的承認因此不易覺察罷了。但道德規范的遵守與履行更多的不都是在不自覺中完成的麼?
勿庸贅述,權利和義務應該達到橫平才能使得被規范主體的行為受到真正的有效合理的調整。所以道德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橫平性也就成了值得注意的問題。對於明星而言,其享有更為廣闊的道德權利,理所應當的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當明星的行為超出了普遍的道德道德准則,那麼他或她就應當承擔比普通人更為嚴厲的道德譴責。至於目前社會上一些人倡導的還明星於普通人的道德地位的呼聲,顯然是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很久以前,西方一位哲人就這樣說過:〝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當明星第一次踏進道德的河流時,他只是一個普通人,當這個普通人第二次以明星的名義踏進這條河流的時候,他腳下的道德之水已經發生了些須變化。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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