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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08:48|來源:海外網|字號:
三中全會於昨日結束,並未直接涉及此前傳言中的法院中央垂直管理等內容,更具體的還要等著中央政法委的方案,以及兩高的司法改革綱要出來。在今日的公報中,老生常談之外,“法治中國”是個亮點,要遠遠強於此前的“依法治國”口號。在前者,法是中國的基本秩序基石﹔在后者,法不過是一項順手的工具而已。此外還有“人權司法保障”,將可能形成對於公權力的某種程度上的約束。因此,接下來的司法改革方案值得期待。但我們要避免於興中先生說的“國家法制主義”,走向“法治中國”,並不僅僅是“頂層設計”所能決定的。在下面我為本期《財經》核心議題撰寫的編者按中,我已經寫過,這條路怎麼走,還得看我們每個人的態度。中國法治十字路口
作為朝野共識,將中國建設為一個法治國家是全民願景。在通往法治國家之路上,如今我們已經走到微妙的十字路口。
就體量而言,從三十年前的無法可依到如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數量難以統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案例共同構成了一個巨大而寶貴的法律資源庫。“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已成為歷屆中國政府一貫而明確的執政理念。
以這樣的法制建設成就為基礎,如今我們已走到法治(rule of law)還是法制(rule by law)的十字路口。這兩者的區別看似微妙,實際上南轅北轍。若以法治為目的,則法律成為社會的共同底線和最終裁決,體現社會集體意志的憲法則是一切權力的來源,因而如同習近平所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若以法制為圭臬,則法律不過是一項工具,由其背后的權力機關來決定其大小和范圍,在執政者手中任其自由裁量。
如同康奈爾大學教授於興中所言,當今中國進入了一種令人憂心的狀態,這種狀態既不同於傳統的人治社會,也有別於現代法治社會,既具有人治的特點,也兼有法治的內容。在這種狀態下法律被用作國家建設和社會控制的工具,但並不具有獨立至上的地位,而國家則被看作是法律的唯一正當淵源,法的制定者,解釋者和執行者,凌駕於法律之上。此為國家法制主義,其特征為抽象的國家至上觀念、規則中心主義的烏托邦理想、實用主義的法律工具論、相對主義的文化觀和演繹推理的思維方式。
(責編:張婷)
三中全會,習近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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