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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08:40|來源:法治周末|字號:
根據《舊金山和約》的規定,琉球群島屬於聯合國托管范圍之內,這與之前盟軍對日本領土不超過北緯30度的定義是一致的。
1969年11月,日美發表聯合公報,美國宣布於1972年將琉球“行政權”“歸還”給日本。
根據聯合國托管制度的規定,聯合國明確托管地都是前殖民地或主權沒有歸屬之地,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進托管地最終走向“自治或獨立”。之前美國對琉球的托管也只是對其行政權的“代管”,有鑒於此,美國在琉球群島托管結束后單獨將其交與日本,顯然違背了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違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獨立的意願,同時也與二戰之后盟國共同作出的對日領土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因而是非法的、無效的。
琉球群島既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也不是美國的領土,日本對琉球不存在任何合法的領土取得形式,因此琉球群島不屬於日本。日本在琉球群島的任何軍事行動不管是否針對第三國,對於琉球人民和國際社會來說都是非法的和不義的,同時也是對二戰之后形成的整個國際體系的否定和篡改。
日本有保障國際水道暢通的義務
即使拋開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日本封鎖宮古海峽的做法仍然有悖於國際法。根據日本於1977年頒布的《領海法》和1996年頒布的《領海和毗連區法》,日本規定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裡。宮古海峽的寬度遠遠超過了兩邊島嶼劃定的12海裡領海界限,不屬於領海海峽,而屬於公海。
(責編:張婷)
日本,國際法,海權,中國,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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