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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08:57|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並不會單兵突進,由其彰顯出來的價值取向必將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帶來一系列的法治變革。 |
11月15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一直以來,無論從刑法思想、刑罰理論,還是從司法角度,死刑問題都是一個極為敏感的話題。自貝卡利亞提出廢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張以來,刑法學者、思想家圍繞死刑的優劣利弊和存廢與否展開了長達200余年、至今仍未停息的激辯。雖然任何一方都無法佔領絕對上風,將對方、民眾、立法者予以說服,但也足以喚起人們對死刑的空前關注和理性思考。
就我國而言,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向已經達成了某種共識,形成了“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政策。而要實現這一政策,至少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嚴格限制死刑核准程序﹔二是從刑法總則入手,明確並完善死刑適用的原則、對象條件﹔三是減少刑法分則中適用死刑的罪名﹔四是在對民眾死刑觀進行理性引導的同時,減少、杜絕民意審判。
從目前看來,我們隻在第一個方面上作出了足夠的努力,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法,而其他方面都有待加強。因此,本次中央決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正是對一貫刑事政策的繼承、發揚,再次彰顯了“慎殺、少殺”的理性法治理念。
此次改革將直接引起刑法分則的變遷,在某些犯罪種類上排除或基本排除死刑。如對於死刑規定較多的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除少數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外,原則上均應刪除死刑。經濟、財產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也都低於侵犯他人生命權利、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對之適用死刑有過重之嫌。
事實上,《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廢除了13種罪的死刑,顯示了減少死刑的立法傾向。同時,改革也將引起一些死刑罪名的合並,通過技術處理刪除某些能夠以其他死刑條款包含的死刑條文。此外,某些犯罪制定死刑時,過多地考慮了極為罕見的嚴重情形,導致法定刑幅度過寬,最高刑過重,這也有望得到糾正。
另一方面,“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並不會單兵突進,由其彰顯出來的價值取向必將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帶來一系列的法治變革。
首先,刑法總則應對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的條件作出更為明確、更具操作性的界定。其次,在保留死刑的罪名上,更應嚴格限制,並引入先進的刑法理念,如目前對故意的結果加重犯與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沒有進行規定化區分。再者,死刑適用部分減少后,監禁刑也將隨之進行必要的調整。最后,此次中央的《決定》將引起司法者、民眾思想觀念的理性回歸。
因此,該項規定雖然寥寥數字,但勢必對我國死刑制度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產生深遠的影響,值得期許與期待。
(舒銳,法律工作者,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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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鄒雅婷、張婷)
死刑,三中全會,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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