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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08:09|來源:金融時報|字號:
在中國的政治體系裡,政協在權力光譜中——這裡的權力指的是人們經驗意義上而非法律意義上的權力——排位第四,前三位依次是執政黨、人大和政府。這四個機構俗稱“四大班子”,其領導人通常被稱為國家或地方領導人。也因此,政協主席必須成為執政黨權力系統中的一員,少有例外。這既是慣例,也是制度安排。
然而,現在這個制度安排有了變化。作為權力系統內第四號人物,省級系統的政協主席已經退出同級黨委的常委序列,不再成為執政黨最有權勢的常委中的一員。
據報道,在今年年初的地方“兩會”上,換屆產生了31位省政協主席。其中有8人身兼省委常委職務,但隨著廣東省政協主席朱明國7月初卸任廣東省委常委,目前已沒有政協主席在省級黨委層面兼任常委。
尚不清楚這是中共的有意變革,還僅僅是一個巧合。按理,“巧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迄今也沒有部門對此進行過解釋或說明。不過,考慮到中共有些事隻做不說,這麼安排其實也不奇怪。
對於省政協主席的這一變化,一些學者視之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認為省政協主席“退出”常委有利於發揮政治協商職能。在他們看來,政協本來就不具實權,也不是決策機構,因此其退出會強化執政黨的領導力﹔同時,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民主協商,把政協從決策機構中分離出來,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其“協商、監督”的職能。
這樣說不無道理。中共“十八大”在闡述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建設時,提出了“協商民主”的概念,並認為要搞好協商民主首先是把政協這個平台做好。這就需要我們對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有個基本了解。根據中國憲法,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而政協則是實現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是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和統戰組織。換言之,政協既是一項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一個組織和統戰平台。從組織人員看,政協主要是由中共和八個民主黨派構成的。
理論上說,在政協這個組織中,作為執政黨的中共和作為參政黨的民主黨派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在協商國家大政方針時,各黨派之間是平等交流、協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按照憲法和政協章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由此來看,政協主席兼任中共各級黨委常委,確實不利於憲法和政協章程規定的其職能的發揮,從而也不利於政協作為一級組織的發展。
如上所述,中共雖是執政黨,但在政協組織內部,它和其他民主黨派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樣才有平等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如果一方是領導,另一方是被領導,則不可能產生平等的協商,所謂協商不過是一種徒有其表的形式。而政協主席,雖由中共一方擔任,但在法律意義上並不表示其就比其他民主黨派要高,它只是中共作為執政黨在政協體現其執政地位的一種形式,類似於西方國會上院中的召集人角色。
當政協主席身兼執政黨各級黨委常委,成為執政黨最高權力組織中的一員,性質就起了變化,會導致其身份及所領導的政協機構邏輯上的困境。從政協自身來說,它在法律上並非國家權力機構,其領導人自然也不擁有立法權或行政權這樣的國家權力,但如果他“入常”成為執政黨的領導人之一,就自動擁有了比上述還大的權力。通俗地講,你可以不聽政協主席的話以及他代表政協而作的決議,但你不能不聽他作為黨的領導的話及代表黨而作的決議。正因有了這層關系,政協才會被社會所重視,各路精英才會對成為政協委員趨之若?。
(責編:張婷)
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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