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評論時政台灣香港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 新加坡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 華商滾動 紙媒
2013年12月03日09:01|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11月26日,旨在嚴懲泄露國家機密行為的《特定秘密保護法案》在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上以自民黨、公明黨以及眾人之黨的多數贊成強行獲得通過。該法案將防衛、外交、反間諜和反恐四個領域特別需要保密的情報指定為“特定秘密”。
根據該法案,國家公務員泄密將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謀者和教唆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對泄密者最高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該法案顯然大幅增加了對泄密者的懲罰力度。
《特定秘密保護法案》嚴重侵害了日本公民根據和平憲法所享有的知情權。日本公民享有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和平憲法第21條所規定的“表現的自由”,即“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以及其他一切表現的自由”。既然有“表現的自由”,那麼作為受眾的公民自然有“知情權”,即公民有權通過“表現的自由”獲知政府的相關信息。
應當承認,公民的知情權不是絕對的。政府確實可以根據國家利益的需要不公開特定秘密。然而,《特定秘密保護法案》的危險性並不在於它對國家機密的保護,而在於日本政府極有可能濫用該法案。濫用的風險主要源自兩個方面的漏洞:第一,新法案對所謂“特定秘密”沒有相對明確的界定。
這種模糊化的處理就是便於日本政府肆意解釋。盡管該法案規定政府不得對其條文進行延伸解釋,但是具體的防范手段,也就是審核制度並沒有在法案中加以明確﹔第二,新法案對公民知情權的保護僅僅停留在“盡力考慮”的層面——鑒於多數在野黨和民眾對知情權的擔憂,該法案在最初版本中加入了這樣一句話,即“對保証國民知情權的報道自由以及採訪自由應該盡力考慮”。實際上,這反而明確解除了日本政府保護公民知情權的法律義務。
那麼為什麼安倍執政聯盟不顧民眾的強烈反對,要強行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案》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這是鞏固“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強勢地位的重要措施。11月27日,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通過了《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設立相關法案》。至此,該法案正式成為法律。這個法案和《特定秘密保護法案》一旦綁定,即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認定的信息屬於特定秘密,則意味著公民將喪失知情權,同時國會也不能進行審議﹔第二,以首相一元化領導來提升日本在緊急事態中的信息管控能力。
(責編:張婷)
安倍,保密法,軍國主義,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