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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06:38|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2014年1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正式施行,修改版要求擁有海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申報相關情況。 |
2014年1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正式施行,修改版要求擁有海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申報相關情況。此前的2013年12月29日,中組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其中便包括子女移居國外、從業、個人收入、房產、投資等。一些媒體評論稱,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是“海外反腐”組合動作的一環。
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負債情況,是近年來各國慣例,如美國在2011年底就由聯邦國稅局公布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部分實施細則。而加拿大法律對瞞報海外收入的懲罰也相當嚴格。
海外反腐同樣是各國所關注的,美國早在1977年便通過了《海外反腐法》,2011年11月14日,美國司法部、証交會聯合發布一份長達120頁的報告,界定《反海外腐敗法》的具體約束范圍。
毋庸諱言,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與海外反腐存在一定相關度,官員海外資產、負債情況更透明,無疑有助於預防和發現腐敗。但總體上看,公民海外資產申報和海外反腐並非一回事,因為前者所針對的是全體公民,后者則僅對官員。
正如許多關於FATCA實施細則的評論所指出的,公民海外資產申報最重大的意義,是防止和避免普通公民海外避稅逃稅,增加國庫收入。正因如此,類似FATCA的海外資產申報事項,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機大爆發、歐美各國國庫普遍囊中羞澀之際,在相關國家掀起高潮的。
稅款是國庫收入和政府開支的主要來源,通過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堵塞避稅逃稅漏洞,本是無可厚非的舉措,倘若中國此次推行“決定”的目的之一(或主要目的)果真在此,理應坦白告訴與稅款利益攸關、理應享有相關知情權的普通公眾﹔倘果真完全意在海外反腐,也應把個中邏輯關系交代清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誤會與麻煩。
不論《海外反腐法》或FATCA,都詳細規定並反復修改了實施細則、懲處辦法以及罪與非罪、罰與非罰的界限。不僅如此,為切實保証條例的威懾性,美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而且對於不合作的金融機構,“若有美國來源所得,美國將對其總收入征收30%懲罰性稅收”。美國更不惜動用國家機器,將全盛期庇匿全球資金至少10萬億美元的“避稅天堂”打入另冊。正是這種“讓隱瞞者在海外無處隱瞞”的威懾力,才足以迫使其海外公民不敢將FATCA視若無睹,且越是“大老虎”、大富豪,感受到的壓力就越大。
中國的情況則有所區別。
中國仍然是個外匯管制國家,個人資信系統在國內很不完善。事實上,早在2010年就發布了《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但相關部門坦言,“效果不明顯,未達到制度安排預期目的,一些領導干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願報就報,不願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折扣,還出現虛假信息或缺斤少兩信息”。國內尚且如此,海外的情況自然也是不容樂觀。
在外匯嚴格管制條件下,越是位高權重、有錢有勢的“老虎”,其繞過管制牆、將資金轉移到海外並精心藏匿的能力就越大。如果不在個人資信體系上加以完善,不從制度上加強對“老虎”這類主要目標的“鎖定”,而僅僅籠統地通過要求公民申報海外資產負債情況的辦法進行“海外反腐”,其效果注定會大打折扣。
(陶短房,旅加學者,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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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