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6 09:04:00|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8月15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明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台,實現信息實時共享。(8月15日 新京報網)
不動產統一登記被公眾廣泛關注,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統一登記的信息,打破了區域壁壘,能夠讓官員的相關財產信息變得更透明,更利於監督。正因為如此,對官員房產信息不設禁區,一直都是公眾所期待的,以至於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的制度與法規,更多地被解讀為了反腐的制度設計。顯然,這是一種誤區,並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本義。這其中,不難解讀出公眾之於反腐制度與機制不健全產生的某種焦慮。
此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所設計的財產信息查詢提到的“以人查房”,僅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督機關等國家機關開放,“以人查房”被限制在公權范圍內,個人被排除在外。嚴格意義來說,這是制度的理性。堅持保密的大原則,確保公民財產信息安全,不能讓渡給反腐的需要。並且,限制權限的“以人查房”客觀上提供的反腐及其它社會管理的端口,給統一登記與反腐及社會管理的“路”與“橋”之間預留了交互通道。
如,擬將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最大的意義是制度內的監督可以不區別官員財產信息申報的真與假,而能夠依法取得最真實的信息。又如,對於一直困惑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依據“老賴”的財產信息,讓他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無處遁行,有利於維護司法正義。
需要理性地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畢竟任何一項制度的設計都不能夠去補其它制度的缺口,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其它制度的作用。譬如,反腐不管是來自制度的監督,還是公眾的監督,最終的懲處還必須是依法依紀由公權機構來執行,關鍵是公權機構在對接公眾監督和自身作為能否公開透明,是否具有公信。顯然,這是反腐制度需要完善的,而非其它制度能夠替代的。
相反,“以人查房”所具權限的公權部門,隻要能夠充分利用這些權限,並開放出公眾監督的窗口,是能夠對特殊群體形成有效的制約。比如,紀檢機關對官員財產核實的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並允許公民經過申請進行核實﹔又如,債權人可以通過律師申請法院授權對債務人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等等。顯然,更多預留的空間需要其它公權部門加以對接並有效擴展。(木須虫)
以人查房,信息安全,信息保密,執行難,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