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02:39:00|來源:新京報|字號:
一家之言
這起“奪妻佔財”風波中的原法官周某,不管有沒有在案件審判階段“奪妻佔財”的故意,其在案件執行階段的深度參與已經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法上的回避制度。
據報道,日前,備受關注的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原法官周某被指借斷案“奪妻佔財”一事,有了調查處理結果。
早前有媒體報道,原法官周某,一面是當事人成某林前妻馮某的情人(后來結婚成了其丈夫),一面是離婚糾紛案件一審階段的承辦法官,后來又調到執行局親自參與離婚判決的強制執行。對此,官方通報稱,法官周某作為離婚糾紛案一審階段的承辦法官,在調入執行局工作並與馮某結婚后,仍積極參與案件執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惡劣影響,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撤銷其審判員職務,調離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了法官應當回避的幾種情形,除“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以外,還包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
當然,作為這起事件當事者的法官周某,看來心裡是不太服氣的,因為按照他自己的說法,媒體最初的報道和事實多有出入。其一,法律沒有規定他不可以和當事人成某林的前妻馮某結婚﹔其二,他與馮某結婚之時距當初主審這起離婚案件已經過去了好幾年。
公允地看,就目前所披露的信息來看,指控原法官周某在這起離婚糾紛案件的一審階段與當事人成某林的前妻馮某惡意勾串,以至“奪妻佔財”,顯然沒有多少依據,臆測甚至演繹的成分居多。因為至少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即周某主審該案件之時和馮某並未熟識或者確立情人關系。當然,如果周某當時確實已然與馮某確定情人關系,那他毫無疑問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上的回避制度。
而且,法律當然沒有哪一個條款禁止他與其曾經承辦案件的當事人結婚,但周某在結婚之后仍然參與這起案件的判決的強制執行工作,顯然不適當。根據官方的通報,周某在與馮某結婚后仍積極參與這起案件的執行工作,如此授人以柄,難道是情到深處利令智昏?
司法回避制度設立的初衷即是為了防止適法不公、司法腐敗。法律為公器,公器公用、秉公執法乃基本的司法倫理,這是底線,也是紅線,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
就此而言,這起風波中的原法官周某,不管有沒有在案件審判階段“奪妻佔財”的故意,其在案件執行階段的深度參與已經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法上的回避制度。如此昏昏然,被撤銷審判員職務並調離法院,也著實應該。
□劉顯剛(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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