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08:44:00|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作者:鄧海建
有網民發布微博稱,82高齡的母親去中國銀行徐州分行領取18年前的定活兩便存款,存單尚在,卻被告知“超過15年的存款單就不好承認了”。此事引發全國熱議。22日,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相關人士說,不存在“有效期”的說法,該行相關負責人已上門向客戶致歉,將對客戶存單進行兌付。(8月24日《京華時報》)
銀行在、存單在,存款竟然會“過期”,如此“最終解釋”,跟坑蒙拐騙何異?好在此事經媒體傳播開來,最終在輿論壓力下成為公共事件,銀行方終於也承認胡說八道指鹿為馬,三次登門致歉。只是,如若不是舉國關注,如若老人自認倒霉——這事兒,果真就“不好承認了”吧?或者說,“超過15年的存款單就不好承認了”的游戲規則,是工作人員“靈光一閃”、抑或還是“我行鐵律”呢?
這些年,老存單遭遇的兌現難,不止讓時髦的契約精神大大受傷。一張父親遺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單,讓河北省平山縣陳家峪村的陳蘭平大爺奔波了8年也沒有取出來。如今,陳蘭平身患殘疾,生活貧困,走路一瘸一拐,記性也越來越壞,但他仍在為這張存單到處奔波求助——這是7月31日《燕趙晚報》報道的一則新聞。無獨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個地方也都有過老存單難兌付的事例。本可兌付22萬元,銀行卻以失效為由給8000元打發﹔存款26年利息不夠交管理費,反欠銀行錢……商業銀行翻臉不認賬,似乎成了很流行的一件事。你罵,它就改﹔你不說,就霸王條款一語成讖。
法理而言,存單雖老,權責關系未曾泛黃。古羅馬法諺有雲: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得利益。在歐美,法院判例和制定法中也確立當事人“不得因過錯獲得利益”為一般原則。即不管怎麼說,商業銀行不可能因為所謂的存單“過期”,而坐收漁翁之利。在我國法律中,具體而言,譬如《經濟合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搜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銀行與儲戶的合同法律關系,決定了商業銀行更不得單方以存款超期、利率過高為由,拒絕履行儲蓄合同義務。即便存單時效超長,也當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挂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簡言之,合同在,規則變更與否,不是銀行方說了算。
這些道理,自然算不得新鮮。公眾既無須指桑罵槐地說銀行業暴利,更不必隔靴搔痒祈禱服務價值的歸位,因為在法治中國的進程中,如果繼續靠貼一個公告就視作告知儲戶、然后翻雲覆雨自說自話,金融監管恐怕總不能攤手聳肩說抱歉而已。當前,中國經濟進入了“新常態”,金融業態也將呈現出新趨勢和新特征。利益也好,規則也罷,沒有什麼是長生不滅的,輕飄飄一句話就剝奪存單兌現權,這樣的“誤會”,僅僅是“誤會”而已嗎?總之,老存單屢出問題,罰單不能看人下菜碟。(鄧海建)
存單,誤會,過期,京華時報,經濟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