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09:25:33|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 提交四審的預算法草案,在如何約束和規范政府權力方面,仍然比較薄弱,授予政府的權力仍然太大。特別是預算調整方面,更多的還是將權力授予給了政府,顯然,這是不太合理的。 |
在三審后4個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審稿順利提交人大審議。此前,預算法修改從1997年開始動議修訂並提出草案,2004年全國人大啟動修訂工作,已歷經三屆人大、前后跨度10年。
可以肯定,此次方案一定會獲得通過。因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已於今年獲中央通過,如果預算法修正案再不能順利通過,將對財稅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
事實也是如此,作為經濟領域的憲法,如果預算法一直處於不合時令的狀態,存在很多漏洞與缺陷,要想讓財稅體制改革取得成功,是不大可能的。因為,從目前財稅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來看,很多也都與預算法的漏洞與缺陷有關,與預算法的執行不到位有關。
那麼,怎樣才能使預算法與財稅體制改革相協調呢?預算法如何才能確保財稅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更加科學、更加有序呢?而財稅改革又如何才能確保預算法的執行不受到更多人為因素的干擾和破壞,不至於使某些方面處於擱置和閑置狀態呢?如何才能不成為財稅工作的擺設呢?顯然,更好地發揮人大的監督職能,使預算法的執行能夠置於人大的嚴密監督之中,是十分重要而關鍵的方面。
眾所周知,人大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也是最高權力機關,而預算法作為經濟領域的憲法,其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應當是至高無上的,是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能隨意違反的。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預算法的執行,基本是在行政權力的范疇內進行的,是受到行政權力的各方干預的。從預算編制到預算執行再到預算調整以及最后的決算,無一不是行政權力作用的結果。相反,人大監督則始終處於一種被動應付、被動接受的狀態,不管是否合法,也不管是否合理,人大都必須通過,甚至還要加上許多贊美的語言,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修飾起來、裝扮起來。
也正因為如此,財政資金管理就成為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自主行為,財政資金則成為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部門財產,甚至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預算編制不科學、預算執行不到位、預算調整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也就隨處可見。不然,審計部門每年對財政的審計,就不可能審出那麼多的問題,也不可能年年審、年年問題不斷、年年整改不到位。
而所有這些問題的發生,都與人大的監督失控有關,與人大沒有能夠真正發揮監督作用有關,與人大的監督權不能得有效行使有關,與人大受制於政府有關。要知道,在發達國家,議會對財政預算的審議,不僅時間長,而且極其細致。也就是說,財政的每一筆資金、每一筆開支、每一個用途,議員們都要認真地審、認真地問題、認真地追問用途和效果。隻要有一點模棱兩可的,就有可能無法通過。相反,我國在對財政預算進行審查時,卻僅僅隻有幾天時間,或者僅僅依靠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幾個人在扒扒數字、問一問用途就算通過了。
而進入執行階段以后,人大就更是被“超脫”了,完全成了政府及其職能的事,有沒有用到規定用途了,有沒有效果,有沒有浪費等,也完全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說。財政資金不及時撥付到位,人大不知道,有沒有出現超支現象,人大也不知情。直到年底決算了,人大了屠與公眾一樣,知道要突擊花錢了,知道超支了。但是,卻沒有任何制約的辦法與手段。特別是超支現象,人大願意通過也好,不願意通過也罷,都必須通過。因為,政府太強勢了。
因此,面對這樣的問題,如果豐預算法修訂過程中,不能強化人大的監督職能,不能賦予人大更多的預算監督權,那麼,預算法的修訂,就很難取得效果,也很難達到目的。
據悉,提交四審的預算法草案,在如何約束和規范政府權力方面,仍然比較薄弱,授予政府的權力仍然太大。特別是預算調整方面,更多的還是將權力授予給了政府,顯然,這是不太合理的,也是不利於人大發揮監督作用的。從總體上講,預算的調整權應當放在人大,特別在預算安排普遍寬鬆、普遍缺乏有效証據和依據的情況下,更應當將權力收緊、收歸人大所有。在此基礎上,讓政府在人大通過的財力范圍內安排支出項目,而不是行政首長一句話、一支筆就能將預算之外的資金用出去。否則,要對政府進行質詢,要對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更重要的,一旦人大的監督職能發揮了,監督范圍擴大了,監督的效率提高了,政府職能部門搶權、分權的現象也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圍繞財政預算爭權、奪權的現象也會越來越少。搞不好,還會因為爭權搶權引火燒身。
總之,財政資金是公共資源,是納稅人的錢,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隨意支配。而要達到這樣一種目標,唯有人大監督跟進,才能實現。否則,難度很大。預算法修改,必須強化人大的監督權,必須立足於強化人大的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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