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09:27:30|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 廣告法修改在即,我們有理由期待相關立法能夠更明確、更公平、更給力,讓廣告法不僅成為平等、公正保護各方權益的紅寶書,更能成為明星代言、消費者維權的操作手冊。 |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証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証明。(8月26日廣州日報)
明星做虛假廣告,不僅讓消費者深受誤導、飽受其害,更給自身抹黑,造成難以挽回的名譽損失。規范明星代言、明確代言責任,既是法律應有之義,對於明星而言,更是警醒和保護。
事實上,在原有法律體系中,虛假廣告代言者也須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星明知是虛假廣告仍做宣傳,甚至與廠家共議虛假廣告,則可直接依據《民法通則》視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明星並不明知,只是未履行審核義務、存在過錯,也可以根據事實情況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責任范圍。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保護法》更是直接明確了虛假廣告代言者的連帶責任。
如果說,前述兩部法律修訂的意義在於把明星代言責任確定下來,廣告法修訂所要做的正是讓責任從單純的民事責任擴展到行政責任,這在草案中已有體現,“廣告薦証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同時,還須讓原有賠償責任進一步明確、細化,讓之更加符合法律精神,讓各方面權益得以更有效地申張。
這首先在於對“虛假廣告”進行合理界定。原廣告法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過於模糊的定義顯然已經跟不上現實需要。而修訂草案在列舉式細化的同時,還將相關行為劃分了等級。
一類為隻要存在相關行為就構成虛假廣告,包括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等三種。而另一類行為則需要達到一定程度,即推銷的商品性能、功能等信息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第二類行為針對的是較為輕微的存偽廣告,區分瑕疵廣告和虛假廣告的立法取向確實體現法律公平,我們並不能把一切有略微夸大成分的廣告都定義為虛假廣告,那樣會“根本停不下來”。但筆者以為,相關表述並非最佳方式。這將讓消費者承擔起“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舉証責任。不妨將表述變更為“對購買行為明顯無實質性影響的除外”。如此規定,舉証責任則轉移到了廣告商和代言者一方。由他們來舉証這些廣告瑕疵並沒有給購買行為帶來實質影響。
而更重要的是,廣告法須對明星代言的全過程進行程序性責任梳理,而不能將之無限擴大。草案規定明星“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証明”,但這還遠遠不夠,現實生活遠沒有那麼簡單。
如果代言者嚴格審查了代言事項的各種資質、官方認証,甚至親自試用了產品,而經營者資質卻是向相關機構非法騙取的﹔經營者與廣告商惡意篡改代言,斷章取義﹔經營者在代言前生產合格產品,而之后惡意隱瞞代言者生產不合格產品,代言者沒來得及發現、澄清﹔代言合同到期后,經營者卻違約逾期使用代言,並生產了不合格產品。面對以上情形,代言者的責任如何界定,立法還須給出答案。
雖然面對以上問題,司法機關也能根據民法原理進行判斷,但成文法的精髓正在於法律的公平性、明確性,立法須盡最大可能不給司法留下空白。如此才能使司法更為權威、公信,才能給人們帶來更明確、直接的行為指引。廣告法修改在即,我們有理由期待相關立法能夠更明確、更公平、更給力,讓廣告法不僅成為平等、公正保護各方權益的紅寶書,更能成為明星代言、消費者維權的操作手冊。
作者:舒銳
廣告法 明星代言 虛假廣告 食品安全法 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