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6 13:35:11|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不管哪個行業,隻要不是完全競爭性行業,任何收費項目的設立、標准的提高、價格的調整等,都必須公開成本,將賬算清楚。否則,就沒有權力調整商品或服務價格。 |
市場經濟下,費怎麼收、價怎麼定,都應由市場來決定、市場來調整,並隨著需求關系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被政府和行業等壟斷的商品或服務,收費也好,價格也罷,卻很難體現市場決定的特征。更多情況下,還是由政府說了算、行業說了算、企業說了算。
退一步講,在市場機制還沒有十分健全的情況下,存在一些由政府、行業和企業定價的現象,也可以理解、能夠接受。畢竟,市場調節也離不開有形之手的作用。前提是,要做到公開透明、陽光操作,而不是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否則,就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
據媒體報道,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票退票費,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請求其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國家鐵路局信息公開答復函稱,根據其職責董正偉的申請不屬於其信息公開事項。今年4月,董正偉因不服國家鐵路局的答復,將國家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信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
雖然此次勝訴,不一定能夠產生令消費者滿意的結果,鐵路總公司會不會因此而收回“成命”,也很難說。要知道,類似於鐵路總公司這種擅自提高收費標准、開設收費項目、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行為,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如銀行的各種收費、油價和水價等。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至少在司法層面上已經支持了公民的知情權,支持了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留下了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希望。
事實也是如此,提高收費標准、上調商品或服務價格,都不應當是壟斷行業或企業的單方面行為、單方面權利。因為,它不同於一般性競爭行業。一般性競爭行業的消費行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具有自主提價的權利,消費者也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也就是說,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提價,但是,如果消費者不接受,提價行為就會被市場扼殺,被市場取消。那麼,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來說,就必須選擇降價來應對。反之,如果消費者惡意殺價,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也可以通過減少提供量來調節市場,最終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壟斷行業或企業則不同,消費者在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時,並沒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也沒有定價的話語權。如火車客運服務,目前消費者都是被動地接受鐵路部門的服務的。還有銀行,消費者也是被動接受服務,隻不過服務的范圍廣一些,有時還有一些選擇的空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壟斷行業或企業不顧市場規律、不顧消費者權益,擅自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增加各種收費,就是明顯的霸王行為,除相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之外,消費者是沒有能力來反擊這種行為的。否則,就隻能眼睜睜地看著這些行業和企業損害自己的權益。
我們並不認為,火車票退票費不能上調,也不認為,上調火車票退票收費就是霸王行為。但是,一定要調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而不是暗箱操作、擅自上調,想怎麼調就怎麼調。其中,公開成本就是最核心的問題。如果成本公開后,所提出的漲價和提高收費標准理由非常充足,自然消費者也會接受。如果想蓋在盒子裡搖,想通過既成事實的方式迫使消費者接受,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是辦不到的。毫無疑問,董正偉律師的行為,代表的不只是他一個人,而是整個消費者群體,是一個大群體在起訴一個利益集團。
而從董正偉律師的行為來看,所觸及的已不僅僅是國家鐵路局一個部門,也不僅僅是鐵路一個行業。如果最終能夠獲勝,並迫使鐵路部門公開成本或取消該次收費,那麼所帶來的,將是對整個壟斷行業擅自收費、亂收費、擅自提高服務價格等的強大沖擊。特別是銀行,在絕大多數實體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都反映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是否有法律界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給廣大中小微企業討個公道呢?將困擾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呢?譬如強迫企業接受的各種顧問費、咨詢費、存貸挂鉤、搭售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等等。如果能夠做到主這一點,對廣大中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總之,不管哪個行業,隻要不是完全競爭性行業,任何收費項目的設立、標准的提高、價格的調整等,都必須公開成本,將賬算清楚。否則,就沒有權力調整商品或服務價格,有關方面就應當主動出擊,對這樣的企業予以嚴厲處罰。而司法機關則應當順應民意,對此類案件加大審理力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
作者:譚浩俊
壟斷行業 理財產品 公開信息 價費 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