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11:40:24|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有關老師體罰和虐待學生的新聞,總能引起熱議。即便在當今時代,體罰教育是否應被廢除的問題,竟然還沒有明確答案。
在美國,虐待和體罰的概念被區別對待。法律嚴格禁止虐待學生的行為。法律對虐待兒童的定義非常廣泛,不僅包含明顯的身體傷害、性騷擾等,還包括言語侮辱、精神虐待、歧視等更隱蔽的虐待行為。但是,對體罰的問題卻留有開口——美國有23個州允許適度體罰,其余州則禁止體罰。有統計顯示,在2007學年,美國約有22.3萬名中小學生遭受到體罰。
為了防止老師虐待學生,允許體罰的州規定,老師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根據聯邦最高法院1977年在英格拉罕訴萊特案的判決意見,實施體罰必須滿足“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就會違法。為了滿足正當程序要求,允許體罰的州法律通常規定:學年開始時,家長和學校簽訂一份聲明,表明是否同意對學生實施體罰﹔必須在其他教育方法都無效且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體罰﹔不許當著其他學生的面體罰學生﹔體罰時必須有証人在場﹔體罰必須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以及身體狀況﹔體罰時必須打孩子身上肉比較多的部位,如手掌、屁股等。
體罰過度就會構成虐待。如果老師對學生實施身體虐待,可能以“毆打”罪遭到起訴,面臨監禁、罰款等處罰,並吊銷其教師資格証書,終生不得從事教育工作。如果家長認為學校對此有過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學校在錄用老師時,一般會進行背景調查,綜合審核候選人的學術能力、有無違法投訴記錄等。美國兒童保護機構也會不定期暗訪,查看老師有無虐待學生等違規行為。對於問題嚴重的公立學校,政府可以通過限制資金支持、減少撥款等方式敦促其改正。
不過,美國有不少學校還是存在隱瞞、包庇行為,一些違法行為並不能被及時發現和處理。加上教師工會的阻力,全國聯網的統一數據庫還不夠完整、詳細,使得針對教師的背景調查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許多有前科的老師依然得到聘用,繼續傷害學生。這些都是美國教育需要正視的問題。
對於是否應當徹底廢除體罰教育,世界上一直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支持的觀點認為,教師進行適度體罰,有利於學校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利於教育兒童。反對觀點則認為,體罰是變相鼓勵暴力和虐待,對孩子的成長有害無益。其代表人物是英國著名哲學家約翰·洛克,他在《教育漫話》中明確反對棍棒教育,稱這是一種“奴隸式”的教育方式。現代觀點認為,體罰會導致負面的教育效果,引發校園暴力,對學校的反感和恐懼,甚至導致自殺、報復老師等嚴重問題。
何去何從,各國選擇不同。有的國家適當保留了體罰,如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美國等﹔有的國家信奉洛克的觀點,徹底廢除了體罰教育,比如丹麥、德國等歐洲國家,相比前者,這些國家的虐童問題明顯要輕微得多。
綜合看來,教育實在是個難解是是非非的大課題,人類的智慧似乎還顯得很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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