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09:02:06|來源:海外網|字號:
“如果我做不到離婚對小娜(化名)負責的話,我自動向公安機關自首,是我害了小娜。”兩個多月前,江蘇邳州市教育局干部馬某寫下一紙承諾,小娜是他前同事的女兒,雙方存在情感糾葛。近日,小娜向人民網反映,6月16日晚她在賓館照顧醉酒的馬某時遭對方性侵,馬某則稱系雙方自願。7月28日,小娜以被馬某強暴為由報警。記者從邳州警方獲悉,此案仍在調查中,目前暫無法定性。(9月23日 人民網)
又是一起因為“承諾書”而引發的“血案”,當然萬變不離其宗的,還是這個事件的主角——“官員”,隻不過對象變了,從陌生人變成了同事的女兒,而事件的性質,也從一開始的“你情我願”變成了后面的“以強暴為由報警”。
其實說實話,這個事件的定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確定,肯定有警方的道理,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不能定性,性侵了就性侵了,何不快刀斬亂麻?肯定不能,因為這個性侵不止是一個簡單的性侵,而是關系到諸多方面,所以不能妄下結論。
一則,官員對同事女兒性侵,到底是不是自願,恐怕很難說清楚,雖然他們之間有年齡的差距,但是這個同事女兒也是成年人了,而且還是結過婚又離婚的女人,難道就沒有一點防范意識?而且是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承諾才報警,那麼當時是自願還是不自願,恐怕隻有天知地知和他們兩人知道了。
二則,輿論不能隻盯著“官員”二字來開刀。誠然,在絕大部分性侵事件中,女性都是受害者,但是如果僅僅以此來作為這個事件的注腳,那麼可能會偏離事件本身。比如在這起事件中,關注的焦點,不僅是性侵事件,還有“承諾書”,以及后續的事件等,那麼這樣的“逼宮”難道就隻說是官員全錯了,難道他的同事和女兒就一點問題都沒有了麼?
三則,輿論不要輕易地下結論。作為引導社會事件發展方向的輿論,其身上肩負著的,不止是要把事情用擴音器或放大鏡報道出來,更重要地是要有事情的真相,尤其是要警惕輿論變成讓官員被迫離婚的推手,成為“同事女兒”逼宮的幫凶。
試想一下,如果事件的走向是官員真的與家中的結發妻子離婚,而與這位被性侵的“同事女兒”結婚了,那麼是不是就不會有這樣的曝光,那麼是不是輿論就不會關注了?如此一來,輿論與“分手大師”有啥區別?
當然,官員這樣的性侵,絕對不能說他沒有責任,不管結局如何,都說明了這位官員沒有管住自己,無論是公德還是私德都出了問題。但是,在這種還沒有定性的事件面前,還是請法律先走一步,先把事情整清楚了,再下定論不遲,不要遇到“官員”的事情,就忘記了真相才是群眾最需要的。(張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