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8 18:38:06|來源:海外網|字號:
將賄賂犯罪的“權力掮客”界定為介紹賄賂犯罪嫌疑人,彰顯了刑事立法嚴懲介紹賄賂行為的法律態度。但法律雖有規定,執行起來,卻有難處。比如,“掮客”身份怎麼界定?且往往會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包庇而逍遙法外﹔而《刑法》只是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情形,那由“隱權力”所滋生的“掮客”又如何處理呢?
新近出版的《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首次披露了習近平的幾次重要講話。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強調,要讓托人情找關系的人不但討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價。在十八屆二中全會上習近平談到,我們共產黨人決不能搞封建社會那種“封妻蔭子”、“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腐敗之道。否則,群眾是要戳脊梁骨的。言之諄諄,情之深切,這些講話透露了中央懲治“權力掮客”的決心。
反腐高壓不斷,四中全會也即將召開,法治已逐漸成為社會新常態,廓清“權力掮客”行走的模糊地帶,我們期待有更加細致的法律依據。
當然,拔本塞源之策,乃在於培育一個好的政治生態,以及規范權力運行機制,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讓“掮客”無權可“掮”。(文/黨報評論君)
掮客 信任形成 權力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