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4 06:47: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海外追腐”離不開國內多部門的分工協作,這也是本次中央成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直接原因。 |
10月10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首次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的身份亮相並接受媒體採訪。據悉,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員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單位負責人士組成。下一步,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壓縮外逃官員的生存空間。
近年來,腐敗官員攜款外逃現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貪腐者通過外逃來躲避法律追究,不僅造成了國家巨額財產的損失,還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如何把逃往海外的腐敗分子緝捕歸案、繩之以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成為了當前反腐工作的重要議題。
事實上,通過法律的完善及各部門的努力,相關工作已經有了較大進展,並取得了諸多階段性成果。此外,我國也逐漸重視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的司法協助協定或引渡條約,尋求相關領域的國際司法合作。同時,相關部門也在探索引渡舉措之外的“勸返工作”機制。
雖然我們一直在努力,然而由於“海外追腐”機制歷史長期欠債太久、難點過多,“調查取証難,人員遣返難,資金返還難”等問題長期存在,大量外逃腐敗分子依舊逍遙境外,海外追逃工作仍然形勢緊迫。
其中一個難點就在於,國際追逃追贓涉及職能部門較多,容易出現制度性失靈。“海外追腐”離不開國內多部門的分工協作,這也是本次中央成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直接原因。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在該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各職能機關能夠形成合力,共同運用好現有法律、條約以及良性國家關系等資源,將已有制度、機制的存量效果達到最佳化。
當然也須指出,要使“海外追腐”達到群眾滿意的局面,僅僅發揮現有存量資源還遠遠不夠,還須堅持問題導向,從現存的難點入手,各個擊破。
一方面,我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約國,該公約為各國開展反腐國際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可是,目前國內的立法與公約的規定仍存差距,亟待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國刑事証據規則與國際刑事証據規則及國際慣例還未完全接軌,尚未建立提供協助國的合理費用扣除機制,也未建立贓款分享機制,從而導致國際合作不暢。
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所締結引渡雙邊條約還不能滿足海外追腐的需求。長期以來,歐美發達國家是腐敗嫌犯潛逃的主要國家,但是目前僅有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三國與我國簽訂了相關雙邊條約。而未簽署雙邊條約的國家卻往往以“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各種借口拒絕引渡。
面對如上情況,這既要求我們不斷通過公正公開司法,改變國外對我國的誤解,爭取最大范圍內的合作,也要求我們通過立法與司法技術手段,不斷實現腐敗犯罪非政治化。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在個案中靈活運用“不判處死刑承諾”,並建立相關長效機制,爭取達成最大國際共識。
事實上,“海外追腐”是一個涉及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文化、民族習俗等多方面的龐大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需要我們通過法治現代化、國際化的漸進思維,通過法律、政治、文化、國際合作、民間交流等多重渠道,保存量、促增量,不斷開創中國“海外追腐”的新局面。
(舒銳,法律工作者,海外網專欄作者)
海外網評論頻道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海外網(www.haiwainet.cn),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