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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日不只是憲法紀念日

2014-10-29 06:59: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這首先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和人民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更顯示出黨和人民沿著這部憲法所確定國家運行結構與模式不斷發展的道路自信。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於10月28日全文發布。《決定》指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剛剛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在此背景下,《決定》明確提出“國家憲法日”並為此建立了系列保障制度,傳遞了黨對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必然要求,也彰顯了我們黨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定信念。

12月4日原本就是“全國法制宣傳日”,而我國現行憲法也正是於1982年12月4日起正式實施。這兩個日子的重合正是暗含著“憲法乃萬法之母”,其規定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不得與之抵觸之意。而“國家憲法日”也確立在這一天又將為之賦予新的意味。

1982年修憲是對1978年憲法的整體修改,是在我國全面實行改革開放和深入貫徹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大背景下,中央審時度勢所作出的重大舉措。這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將該部憲法的“生日”作為國家憲法日,這首先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和人民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更顯示出黨和人民沿著這部憲法所確定國家運行結構與模式不斷發展的道路自信。

黨和人民用最優美的文字寫就了憲法,譜寫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公共權力的自由憲章。《決定》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可見,憲法須高於權力,憲法須控制權力,權力須來源於憲法,權力須服從於憲法。

而要讓憲法從文本走向實踐,讓“憲法至上”不至於淪為一句口號,就需要將憲法精神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然而,長期以來,人們一談起憲法就覺得和自己生活相隔甚遠,憲法觀念相對缺乏。因此,《決定》要求“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這旨在喚醒人民憲政權利意識,貫徹法治國家中的人民主體地位,用人民權利對抗、制衡違憲行為﹔《決定》還要求“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旨在為權力的行使者敲響憲政警鐘,將憲法意識真正植入到為政者骨子裡。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更是如此。可是,在一段時間內,一些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卻對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乃至剝奪性規定,這些缺乏合憲性基礎的規定損害著不特定人的權利。對此,《決定》要求“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正是有了這些憲法實施的制度保障,讓憲法產生了牙齒。我們有理由相信,“國家憲法日”既是憲法紀念日,也將成為全民普及憲法知識、傳播憲政精神的宣傳日,更是憲法實施繼往開來,權利保障、權力監督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的見証日。

(舒銳,法律工作者,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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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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