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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用鹽被罰,“法”也受到傷害

2014-11-02 09:09:17|來源:海外網|字號:

江蘇省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檔老板老陳用了2斤連雲港的鹽,竟被罰了5000元。昨天,新沂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員說,根據江蘇省有關規定,老陳的這種情況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因為之前老陳拒不接受,該局才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1月1日《 現代快報》)。

用了2斤連雲港的鹽,竟被罰了5000元。鹽是假冒偽劣產品嗎?非也﹔鹽是偷盜搶劫來的嗎?非也﹔老板用鹽謀取了暴利嗎?非也。那麼為什麼老板用鹽會被罰呢?原因竟是因為“跨區域用鹽”。因為根據江蘇省1996年發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其中規定,“賓館、飯店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飲食攤點,必須使用合格的加碘鹽。所用加碘鹽應當從當地鹽業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鹽轉批點、持有《碘鹽零售許可証》的零售網點或者基層人民政府指定的碘鹽送銷機構購進。”

“跨地區用鹽”的罪名,別說被罰的老陳不接受。就是作為旁觀者的我們看來,這也顯得有些可笑。柴米油鹽都是生活的必須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跨地區用鹽”竟然還是罪名,這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相矛盾。這不是對市場經濟的嘲諷嗎?

江蘇省1996年發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從立法的目的來看,是使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從處罰的規定來看:“由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使用合格碘鹽,沒收其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的對象是使用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從這裡來看,隻有在使用“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的時候才“可”罰款。所以,上述處罰是否對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問題呢?

對於這樣本身就不科學的法律,加上不合理的理解和不適當的處罰,使法律在實施中被撞得頭破血流。被罰者不認可,人民群眾也不擁護。因為用了2斤連雲港的鹽,竟被罰了5000元,可能會成了人們的笑談。大排檔老板老陳很受傷害。要我說,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國家的法律。

哲學家亞裡士多德說:所謂法治,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出台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說到底,依法治國的前提是科學立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礎,是善治的開始。劣法、惡法必然難以得到實施,最終隻能破壞國家法治建設。(胡海軍)

(責編:王書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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