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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的“老鴇”是怎樣煉成的

2014-11-02 09:12:28|來源:海外網|字號:

12歲便輟學混跡社會,在酒吧、KTV陪酒賺錢,今年17歲的叛逆少女小蕊(化名)走上歧途,還介紹學生賣淫牟利。從2013年8月到11月,年僅16歲的小蕊4次介紹還在念書的女生從事賣淫活動,自己從中獲利3000元。經查,這些從事賣淫的學生,最小的隻有14歲,最大的也才16歲。(10月31日《三湘都市報》)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的主體是指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但考慮到小蕊涉嫌介紹賣淫罪時年僅16歲,法院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后,法院還介紹小蕊進入一家服裝公司工作,並安排了專門的法官繼續跟蹤幫教,這樣的判罰是很人性化的。但未成年女孩竟然走上了這條“介紹賣淫”路、當起了“老鴇”,甚至介紹最小的隻有14歲、最大的也才16歲的學生妹參與賣淫,確實耐人尋思。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這是托爾斯泰名著《安娜·卡列尼娜》裡的一句開場白。今天社會上的很多“問題少年”,都來自“問題家庭”,背后有著各自的不幸遭遇。就說這位小蕊,她從小喪父,六歲時母親改嫁,於是又生活在繼父家暴的陰影下,初一時即輟學混跡社會,在酒吧、KTV等地賺錢,結識了一幫損友。

在這樣的“問題家庭”裡,家教自然是個“奢侈品”,人生觀、審美觀、世界觀的熏陶就更顯得“多此一舉”。原本我們的學校可以、也應該填補這個“空白”,但學校不但未能去填補,還讓她初一就輟學了,學校在教書育人方面其實並沒有做到位。

其次,小蕊生活在單親家庭,這樣的特殊境遇也應該得到社會救濟。無論是香港、台灣,還是西方發達國家,都有單親家庭補助津貼。比如台灣,對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提供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內政部住宅補貼等多種經濟補助。在香港,單親家庭享有單親補助金以及特別津貼,包括房屋租金、水費/排污費、搬遷、電話安裝、學生學費、學生膳食、學生往返學校交通費等津貼。在這方面,我們的制度還不健全,需要逐步完善。

第三,小蕊介紹學生妹賣淫,其中有的學生還有14歲,其實也牽涉到“強奸幼女”問題。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被規定為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本法已將這一種行為獨立為一個新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且規定了相對較輕的法定刑,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位長沙女孩的案件,又一次聚焦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論爭,因為目前對“嫖宿幼女”的定罪實不足以懲戒引誘幼女賣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為。(汪憂草)

(責編:王書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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