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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維權需要在法律層面“給力”

2014-12-13 09:20:00|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正在審理中的瓊瑤訴於正抄襲一案,延伸出了一個很大的行業文化事件。中國109位著名的編劇聯名發表了“就瓊瑤起訴於正一案內地編劇的聯署聲明”一文。聲明發出后,很快在網上激起強烈反響。瓊瑤訴於正一案的代理律師王軍,本案的“專家輔助人”編劇汪海林以及圈內其他導演等人均通過微博轉發支持(12月12日《揚子晚報》)。

在影視圈,著作權法一直被編劇們視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現在,這道屏障的“安全系數”卻讓他們擔憂。此前,由中國電影文學學會主辦、中國作家雜志社和編劇幫承辦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著作權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研討會在京舉行,王興東、汪海林、宋方金、余飛等眾多編劇出席。他們認為,目前的草案非但沒有保護劇本原創者的權益,反而在削弱原創。尤其是,此次的著作權法修改稿第三稿第三條指出“文學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劇本並未明確列入其中。而且,“劇本授權許可”被砍掉,隻能授予“改編權”,也就是說,制片和導演、演員有權隨意修改劇本的結構、主題和人物關系。此外,在第三稿中還突出了導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顛倒了現行法律和一、二稿中編劇和導演的地位排序。

著作權法修改歷經數稿,在此前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改稿中曾明確寫著:“制片者使用劇本、音樂等作品攝制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因為該條款增加了編劇們的權益,一度讓他們興奮不已。然而,在此次送審的第三稿中,關於劇本許可權和支付報酬的文字卻不翼而飛。更讓編劇們難以理解的是,現行著作權法中列出的著作權人17項權利,被整合成了13項,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4項權利不再單獨列出,而是被並歸到其他條款。以修改權為例,現行著作權法中的表述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則將其歸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現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嚴謹,修改劇本的剪刀捏在編劇自己手裡,假如“授權”變為“允許”,則會給侵權人以可乘之機。

劇本乃一劇之本,是編劇的領地,編劇理應對自己的劇本擁有絕對主權。如果編劇無法行使作品的許可使用權,那麼這樣的法律還不如不改,原地踏步也比倒退要強。在國際上,劇本納入著作權法是有例可循的,劇本也是電影版權經濟的核心版權。在美劇制作過程中,編劇的工作不僅僅是編寫劇本。編劇用故事創意去參與競標、推銷,說服制作方和電視台拍攝,因而一開始就處於核心地位。在拍攝過程中,作為署名制作人之一,編劇掌握很大的話語權。在韓國,編劇們被尊稱為“作家”,知名編劇的地位與薪酬甚至超過明星,從角色選擇到劇情走向,韓國編劇們在韓劇制作流程中佔有七成左右的決定權。

近年來國內影視圈較為普遍的雷劇、山寨劇依然存在,編劇與演員、導演的話語權之爭愈演愈烈,劇本抄襲等現象也一度引發業界爭論。而國外同行們在長期發展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經驗,無疑可作為完善法律保護的他山之石,以之為借鑒。(吳學安)

(責編:劉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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