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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给维权者一个“说法”

2012年12月06日09:14    来源:环球时报    吴丹红    字号:
摘要:明确权利救济规则,创设维权实现条件,严格企业责任,这些长效性制度建设,应该重于为当地企业“保驾护航”的功利目的。

  据报道,广东省汕头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12月5日披露,造成14人死亡的汕头“12·4”火灾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认了因劳资纠纷买了40元汽油到该厂放火后逃跑的犯罪事实。这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是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超越法律边界而酿成的又一起恶性案件。刘某从一个受害者,一念之差变成了一个加害者,面对他的可能是刑法最严厉的判决。

  14个年轻的生命逝去,我们扼腕之余,应反思这个血的代价是否能警醒世人。原本一桩小事,为何酿成如此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何近年来因劳资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维权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对于通过常规手段获得救济深感失望,才会采用偷盗、抢劫、绑架等暴力手段或自残、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施加压力讨回“公道”。而这名犯罪嫌疑人“不后悔”的说辞更让人觉得悲哀。

  首先,权利救济的规则要明确清晰,要为普通人所知。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已相当完备,对于违法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则不应该束之高阁,而应该通过普法让市井百姓明白救济之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并不是侵害他人权利的理由。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应该找什么部门,采取何种方法,普通人如果是一头雾水,说明“书面上的法”并没有深入人心,变成“行动中的法”。12月4日恰好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汕头纵火案也让普法蒙羞。农民工作为社会底层最需要法律救济的人群,他们是法治社会木桶“最短的木板”,决定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水平。法治乃规则之治,明确的“说法”是社会纠纷的稳定器。

  其次,在制度层面应当为普通人维权创设实现的条件。目前社会上的劳资纠纷频仍,农民工的维权依旧艰难。公司企业的工会组织,本来是职工的“娘家人”,积极为工人排忧解难,但现实中往往失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常规渠道,时常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失去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加之很多小额的劳资纠纷相对而言维权成本太大,维权周期太长,又很难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即使在随后的诉讼中也往往不占优势。法律援助的范围有限,申请的条件苛刻,很多无助的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就可能因为情绪的积怨而走向极端。

  最后,职能部门应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防患于未然。之所以不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是因为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一些企业不注重保护员工权益,有意无意地变成“老赖”。农民工通过艰难的维权,最后拿到工资,企业未因此而受罚,于是企业违法成了常态。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劳动保障局等不能纵容企业违法,应该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发现企业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恶意辞退员工、长期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处罚不要手软。只有增大企业的违反《劳动法》的成本,才能减少引发劳动者不满的隐患。

  明确权利救济规则,创设维权实现条件,严格企业责任,这些长效性制度建设,应该重于为当地企业“保驾护航”的功利目的。也只有从根子上注重劳动者权利保护,才能掐灭这种害人害己的极端维权冲动和火苗。(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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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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