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客户办理“网络接入服务”、“电话入网”和“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服务”等业务时,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认证信息。该规定旨在从源头杜绝那些利用“网络虚拟身份”作掩护逃避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 |
以往网络侵权者常是“隐形人”,实名制将使违法者无处遁形,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再是具文。
去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客户办理“网络接入服务”、“电话入网”和“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服务”等业务时,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认证信息。该规定旨在从源头杜绝那些利用“网络虚拟身份”作掩护逃避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
从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践来看,利用没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固话和网络侵权案例最多。在缺少实名制的环境下,侵权人身份处于匿名制的“隐形”状态,公民无法追究他们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也无法追究他们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不知道他们到底是谁。这使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入网实名制,将让那些违法“隐形人”无处遁形。
入网实名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立法层面,又包括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层面。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和业务特点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一方面,需要解决《决定》出台之前的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用户的重新注册问题,以及以往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以用户利益为中心的,切实可行的实名注册制度,不应为此额外增加用户经济负担。
其次,各业务部门应该及时更新注册系统,既要保障实名注册的真实性,又要保障用户注册资料的安全,防止信息被贩卖、窃取和丢失;既要在制度上严防“家贼”的监守自盗,又要在技术上防止“黑客”入侵。
最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明确实名制中的责任承担体系。
总而言之,实施入网实名制过程中,只有保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处理好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才能将这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好法”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