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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得顺:警惕“谋地型乡村精英”的崛起【2】

2013年01月21日09:27    来源:海外网    臧得顺    字号:
摘要: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群体——“谋地型乡村精英”。这个群体对于当下农地产权配置的引导和扭曲作用,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视。

未来改革的方向:“抓两头、放中间”

针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现状,解决地权问题的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要充分考虑社会结构性要素对农地资源配置的影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国家方面。一是需要对以干部精英为主体、以“依附型平民精英”为补充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进行规制,特别是要削弱干部精英的农地权力。就农地产权的制度设计而言,要善于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培育积极的社会力量,抑制其消极性,朝着“培育社会型政府”的方向转型。具体来说,就是强化国家和农民的权力、弱化基层政府和行政村权力,即所谓“抓两头、放中间”,形成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圈地运动”,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与基层的村委会、村干部“共谋”,农地权力过大,国家对它们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管,农民在强权面前十分弱势,几乎没有谈判能力。因此,国家应当强化对土地的管理,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进一步加强地权的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督。二是在征地过程中应当给丧失土地资源的农民合理而公正的补偿,而且补偿要具有可持续性。这种补偿的内涵不只包含现金支付,还应包括赋予农民就业权、社会保障享有权和完整的市民权。就业权,指享有城乡自由流动和自由择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指因城市就业而获得的各种社会保险,比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市民权,指因市民身份获得的权利,比如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救助等。就业权包括培养失地农民的生存技能和能力,政府应为他们创造各种就业、创业的机会,然后是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应该获得与自身所付出的劳动相应的、与城市户籍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最后是与市民平等地受教育权等市民权。

第二,农民方面。农民应当加强自己的组织建设,形成一个真正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进一步拓展应有的公共空间。农民只有建立起真正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譬如农会、农村合作社等经济社会性组织,并由该组织来代表农民行使地权,才能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各种“圈地运动”,有效牵制基层组织的权力。总之,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应当是一个综合的、可持续的、系统的工程,而不能简化为所谓的现金买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因土地征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才能在国家、基层组织(包括地方政府、村委会等)与农民之间形成良性的社会互动关系,进而培育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

来源:社会科学报第1344期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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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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