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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得顺:警惕“谋地型乡村精英”的崛起

2013年01月21日09:27    来源:海外网    臧得顺    字号:
摘要: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群体——“谋地型乡村精英”。这个群体对于当下农地产权配置的引导和扭曲作用,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视。

土地制度的属性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通常决定着农村的社会结构。相应地,在农村产权制度的现实构建过程中,社会结构性要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外,农土产权的配置与安排往往还受到农村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地方性知识等“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

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群体——“谋地型乡村精英”。这个群体对于当下农地产权配置的引导和扭曲作用,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视。

2012年11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将提高征地补偿数额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这是维护失地农民权益、进一步规范农地利益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明智之举,启发我们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视角,对农村土地产权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地考察与分析。

影响农地产权制度的“第三只手”

在学术领域,围绕“农地集体所有制该如何改革”的学理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权利产权”的逻辑,认为农地产权越清晰,农民在农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就越高,对未来农地收益的预期就越大,使用越有效率。这种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演化的结果最终必然指向农地的私人所有制度,但这种结果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是相抵触的。另一种相反的观点是以杨经伦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国有化”观点,他在指出家庭承包责任制优势的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宏观制度要进行创新,“要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归国家,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从而把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转为国家直接与农民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而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观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样做国家将要承担巨大行政成本的压力。两种观点分别强调的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和“一只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力量,导致争论纠结于地权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陷入关于土地产权主体缺失和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中,将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引向了十分尴尬的境地。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土地公有制或私有制的讨论并没有切中要害,掩盖了地权问题的实质。

其实,援用社会学学科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将会有拨云见日的效果。社会结构转型是“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社会学视角看,产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嵌入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结构性因素影响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农地产权关系要比公有、私有的划分复杂得多,产权从公有到私有往往是一个“连续谱”。农地产权制度在本质上调整的是地权主体的利益关系,而社会关系格局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因此,农地资源分配受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很大,社会关系强弱、社会结构形态是集体地权界定实践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反过来,集体地权又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博弈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平台。因此,解决地权问题应当关注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当考虑国家、基层组织(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和农民在征地场域中所处的位置,同时更应当关注三者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博弈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当地权问题嵌入社会关系之中时,只有处理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土地征用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造成乡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征是所有权归集体公有、经营权归农户私有。而农地纠纷多发的症结在于农村的权力精英即干部精英群体成为这种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人格化主体,他们往往凭借手中的农地权力在征地过程中为己谋求私利,突破国家农地法规的束缚,再加上一群“依附型平民精英”跟随其后,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新群体的诞生——“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这个群体的所作所为扭曲了国家均分土地的平等原则。

首先,社会资本强弱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在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催生了一个“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因地权主体的社会关系强弱不同,围绕集体地权的利益争夺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笔者通过对S省Z村几个农地纠纷事件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一个靠土地谋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新群体正在生成,村委会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的细枝末梢,承载其行政权力的干部精英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精英群体。Z村的案例表明,在乡村精英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是拥有行政权力和成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之人格化主体的干部精英,他们利用权力围绕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各种谋利活动。而介于干部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是一个平民精英群体,这个群体不承担村内行政职务,但对村内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巨大,其内部分化现象也很严重,一部分平民群体依靠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与干部精英进行对抗,仅仅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称之为“自保型平民精英”;另一部分平民精英与干部精英达成默契,共同靠强力欺压弱势村民,从土地上牟取私利,可称之为“依附型平民精英”。乡村干部精英成为新时期“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要部分,普通村民在农地权益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一些“自保型平民精英”为保护个人利益,站在了与干部精英对抗的立场上,但他们还没有能力发动、组织大多数的普通村民。现阶段乡村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呈现明显的金字塔式分层的结构性特征。最底层的是拥有较少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的普通的村民,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受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的强力压制;“自保型乡村精英”处于中间位置,他们也拥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但只求自保,与干部精英划清界限,也不力图组织普通村民、不为弱势村民争取利益;最上层的是握有基层行政权力的干部精英,他们是“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体。

其次,这个“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做法对现行的以公平、均等原则为主要特征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造成严重扭曲和变形。笔者在对S省P村的调查后发现,P村“谋地型乡村精英”凭借手中的农地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是频繁调整土地,截留征地补偿、出售宅基地;二是把京福高速路绿化带承包给农户,实行“双向收费”;三是多施工程、巧立账目;四是虚报种粮面积、多赚粮食直补。这些做法以牺牲广大农民土地权益为代价,以欺瞒国家突破法律法规为手段,造就出一批农村土地新权贵,使农村的贫富差距迅速加剧、干群关系极度恶化,极大地扭曲了国家均分土地的平等原则,是造成乡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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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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