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设真的获得苏-35,会使中国的航空工业界节省至少10年以上的时间,开发自己的下一代战斗机。与俄罗斯空军的差距也将大大缩小。俄空军要到2015年才接收完48架苏-35S/BM,即使对中国版苏-35进行若干技术降格,后者可以通过数量的优势获得主动权。 |
俄罗斯苏-35型战斗机901号原型机(图片来自中评网)
海外网4月7日电 据中评社报道 加拿大《汉和防务评论》月刊4月号刊发文章——《第二份知识产权协议能否保护苏-35?》,部分内容摘编如下:
俄罗斯目前正在积极与中国协商签署第二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问题,该协议能否有效保护苏-35?
从中国航空工业产业的现状分析,本刊认为,除非苏霍伊公司干脆出售苏35机体生产许可证给沈阳飞机公司,否则苏35完全可能变成第二个歼-15、歼-16的案子。
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是在2008年底签署的,并未保护好苏-33、苏-30MK2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歼-16的仿制是在2008年以后展开的。至关重要的是如何看待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如何看待过去歼-11B、歼-15、歼-16的问题?中方甚至根本不承认这些飞机存在仿制问题,不断高调宣称歼-15拥有自主设计、自主知识产权。
歼-16模式最有可能在10年后重复发生在苏-35身上,如果俄罗斯真的决定出售苏35的话。中国人在2005年购入了24架苏-30MK2(苏-35协议数量同样是24架)之后,开始进行仿造,称作歼16。可见24架的购入量当初就是希望取得样品。
现在再来看中方的委屈。官方高级官员从未在正式场合回答本刊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本刊自己的中方消息来源对此作出过如下表示:中方认为,苏-27的知识产权已经得到转移,而包括苏33、苏-30在内的苏霍伊飞机都是在苏-27基本型基础上的改型,为何不允许中国自己改良升级?
公正地说,这一解释并非全无道理!国际上还没有出现过俄中苏式战斗机的合作模式。的确在当年签署契约的时候就存在某些法律空子。依照这样的思考,如果苏35的合同签署不吸取教训,依然会在未来存在新的版权纠纷,苏-35也是苏27基本型的改良型,当初的名字就叫做苏-27M。
苏-35假设真正进入中国,真正帮助的不仅是沈飞工厂的生存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将使歼-20战斗机成为真正具备国际标准的第五代战斗机。即使没有俄罗斯的许可,117S发动机也毫无疑问地会被转用到歼-20的试飞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