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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李某某案一纸判决重千钧【2】

2013年09月03日09:30|来源:中国青年报|字号:

摘要: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

伴随着矛盾多发期的到来,司法这一原本消极被动的国家活动变得活跃而引人注目,转型期的司法能否坚守住时代的正义底线,公共舆论对此极为敏感。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往往将对法治的理解与期盼聚焦到司法领域,聚焦到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上,甚至将司法裁判当作衡量法治水准的标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审判经常受到干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司法保障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个案中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腐败、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等一定程度上蚕食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各类会议的研讨,从报刊网络的评论到专业论文的剖析,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告诫:“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或许在李案中,这样的告诫同样值得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虽不能说舆论的关注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但倘若营造出“轮奸犯罪的事实成立”的前提性认知,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万一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而出现无罪、轻罪等判决结果,司法便会陷入“为特权背书”的质疑泥沼。例如,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络舆论给予了强烈谴责,这是一种以道德思维评判法律事务的做法。律师可就案件的证据瑕疵提出无罪辩护,无论是作为职业伦理还是辩护技巧,在法律上都无可厚非。或许这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由于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使得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境下,辩护律师被迫打起了舆情牌,想方设法布下“清者自清”的舆情印象。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舆论战术,打官司反倒成了舆论战,这将引导我们迈入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呢?

每一次影响性个案,都凸显出司法与舆论的鸿沟。这种鸿沟源自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发生逻辑,前者呼吁激情与道德感,强调主动性、怀疑性甚至破坏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与法律思维,主张被动性、消极性、客观性和建设性。二者要实现共存并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就必须寻找到理性这一交汇点。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在寻找交汇点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以往,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在培育网民的公共理性,引导大众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有时重千钧。(傅达林)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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