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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从"薄熙来案"庭审看证据"战术"【2】

2013年09月04日07:3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字号:

摘要: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庭审已经结束,该案审判程序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给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国人看到了法治的进步。

所谓“外围证据”问题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曾多次在证据答辩中提出所谓“外围证据”的观点。例如,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唐肖林财物的问题,被告人答辩称:“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但实际上,我国证据立法、理论和实务中并无“外围证据”这一术语。笔者认为,被告人所谓的“外围证据”,其实指的是“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被告人以“外围证据”(间接证据)作答,意在反驳控方指控因缺乏直接证据而证明力不足。

但在证据法理上,被告人的这一反驳是难以成立的,因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这意味着,即使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而仅有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所谓“外围证据”(间接证据),仍然是证据,而且是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引证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认罪自书。作为一种辩护策略,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但法庭并未因此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那么,法庭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诉法第56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换言之,法庭不能仅仅依据被告方的申请即随意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而是要求被告方首先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被告方首先应当尽到“争点形成责任”。所谓被告方的“争点形成责任”,是指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中,被告方虽然不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却有责任提供可供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等情况,使法官对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若被告方仅仅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却没有或者未能尽到“争点形成责任”,则法庭将无法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也就无法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展开法庭调查。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一再宣称其所作自书系在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写成,却未提供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材料,如时间、地点、非法取证行为人等情况。相反,被告人曾当庭承认在纪检调查期间曾受礼遇优待。

综上,所谓非法证据的问题,纯属辩方的一种抗辩策略,意在否定先前自书的真实性,为其翻供提供合理支撑。对此,法庭自不必再展开专门的法庭调查。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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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证据立法,战术,定案根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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