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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07:3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字号:
摘要: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庭审已经结束,该案审判程序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给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国人看到了法治的进步。 |
品格证据运用问题
在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在交叉盘问时攻击证人的诚信度时,品格证据就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本案中,被告方也频繁运用了这一战术,试图通过抨击控方证人的品格来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例如,在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时,被告人对证人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被告人而达到立功目的;再如,对于证人王立军的证言,被告人认为:“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虽然,我国司法实务中并不完全排斥品格证据的运用,例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就是非常重要的定案证据。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方对品格证据的“战术”运用并不成功,主要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证人品格的攻击,仅仅是一面之词,缺乏证据的支撑,辩方实际上仅仅是对证人的品格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而未举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证据法理上,若要质疑证人的品格(如诚信度),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可以要求法庭通知证人的邻居出庭就证人的声誉作证。若仅仅只是针对证人的品格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未能举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则很难动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万毅)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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