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陕西江西内蒙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滚动

海外网>>评论

万毅:从"薄熙来案"庭审看证据"战术"

2013年09月04日07:3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字号:

摘要: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庭审已经结束,该案审判程序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给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国人看到了法治的进步。

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庭审已经结束,该案审判程序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给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国人看到了法治的进步。整个庭审过程,在审判长耐心、平和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事实,展开了积极、激烈的攻防对抗。其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证据问题,灵活运用各种证据规则进行质证,既是本次庭审的一大特点,也堪称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确立“控辩式”审判模式以来庭审的经典之作,实有必要从证据法理和司法技术的层面加以点评、总结。

证人作证资格问题

在本案审理中,辩方曾多次质疑控方证人的作证资格问题,这是典型的以否定证人资格进而否定证词的辩护策略。例如,在关于受贿罪名的辩护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并当庭播放了证人唐肖林的证词。对此,辩护人答辩称“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作证,是不合适的”。这显然是对唐肖林证人资格的质疑。

笔者认为,辩方的质疑不成立,这是因为,证人唐肖林虽然在他案中因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犯罪(已另案处理),但他在本案中作为行贿人指证受贿人,并不存在角色冲突问题,属于证据法理上的“污点证人”,仍然具有证人资格。

再如,在关于被告人贪污罪名的辩护中,辩护人对证人薄谷开来的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认为薄谷开来在之前的故意杀人案审判中已经查明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这显然又涉及证人作证资格问题。

对此,我国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换言之,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会丧失证人资格。而从本案情况来看,根据公诉方的回应,证人薄谷开来为本案作证的时间是在其服刑期,根据对其所作精神鉴定,结论是薄谷开来的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其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服刑期无法服用精神药物)。因此,证人薄谷开来在作证时完全具备刑诉法规定的作证资格,辩方的观点不能成立。

(责编:张婷)

分享到:

薄熙来,证据立法,战术,定案根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

时政国际评论台湾华人文史财经

最新热点>

嫖客称得知卖淫女未成年倍感痛心 助其脱困

揭秘:戴笠死后女秘书为何被秘密处决?

热图>

视频>

论坛热帖>

猜你喜欢>

桂林一学校附近发生爆炸 已致1死20多人伤

沪自贸区或试水人民币自由兑换 专家:需谨慎

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陕西|江西|内蒙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