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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00:04|来源:红网|字号:
摘要: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诽谤案例时饱受诟病,症结在于对诽谤罪这样的亲告罪,国家刑罚权介入过急,经常导致矫枉过正的局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9月9日新华网)
现在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是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转发达到500次以上。如果你的微博有百万粉丝,浏览5000次就是眨眼功夫而已。网络之于诽谤行为,就如同一面放大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无形中却也放大了侵害性的程度,浏览5000次是否真的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值得商榷。其实,网络的公开性也不是绝对的,还是有一定的私人空间。行为人如果对信息公开加以限制,比如只有起QQ好友和微博关注者才能看到,这样的“发布”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向不特定人“散布”。基于互联网互动性的特点,致使危害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是回复者、跟帖者、转载者等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那么对于行为人至少不应该在法律上加以太多的苛责,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应该慎之又慎。
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受理的案件,属于刑法上的“亲告罪”,就是说如果被害人不控告,司法机关不应主动追究。对一些负面评价,心胸宽广的人会一笑而过,睚眦必报的人就会感觉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控告,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启动对网络诽谤行为的介入,哪怕不实消息被转发了上亿次。网络诽谤的定性,首先要厘清网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国家保护网络社会秩序动用的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利既希望不断限制权力,又离不开权力的保障。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诽谤案时之所以会出现举棋不定或者矫枉过正的局面,其症结不是没出台司法解释,不清楚“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而是权力存在滥用,在没有受害人控告的情况下,也去“打击犯罪”了。网友来自五湖四海,很有可能令某人生气的言论是在别的地方发声的,“跨省追捕”也见怪不怪了。
民法对网络诽谤这种侵权行为有相应的规范。对网络诽谤行为在定性时,应当遵循先民后刑,在民法规范不足以保障公民名誉权利的情况下,再由刑法将其上升为犯罪,起到补充保护作用,这是刑法的谦抑性,也是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保障的体现。绝不能因为“网络诽谤”涉及的是政府官员,就不管是否主管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立马上纲上线,动用刑法去惩处。公权力是一种独立于个人甚至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力量,有可能异化为暴政,这样的权力异化自然也体现在国家的刑罚权之中。刑罚权的行使是以限制公民自由为代价的,刑罚权的扩张及滥用会必然侵害公民的权利。面对网络诽谤行为,国家刑罚权的介入应当慎重。
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诽谤案例时饱受诟病,症结在于对诽谤罪这样的亲告罪,国家刑罚权介入过急,经常导致矫枉过正的局面。从价值选择的层面,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在网络上言论自由的权利及最大范围保障网络社会的秩序,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行为过程中最理想的效果。在此价值需要的前提下,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应当紧缩而缓和。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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