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陕西江西内蒙古南粤中原成渝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滚动
2013年10月09日15:48|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字号:
一份本金为1000元的银行保值储蓄业务,说好了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兑现吗?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
银行还是那家银行,存单还是那张存单,白纸黑字的合同契约还历历可见,但承诺已经灰飞烟灭。银行的说法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这说法看起来也不是没有道理,循规守矩,依法办事。但这样的说辞显然于情于法难以令公众信服——如果“政策有变”可以成为剥夺储户合法收益的合理借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借助政策直接将客户各种收益悉收囊中?
从情理上说,银行与客户的合同要约在前、央行的相关规定在后,且不说这样的规定该不该既往不咎,就算要终止合同,起码也应该尽到告知的义务。明知有了禁令、明知储户不知情,客观上放任了储户权益受损的事实发生,等到人家24年后上门取款才宣告合同无效,这算不算背信弃义?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自当更清楚诚信精神与规则意识的意义。20多年前的2000元人民币,购买力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揽储的时候高息允诺,兑现的时候拿政策规避义务,少数商业银行究竟视信誉与责任为何物?
从法理上说,当事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涉嫌合同违约。这里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是无效的,真要改变具体规则,需要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履行相关程序方可变更;二是拒绝履行合同也可以,譬如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但央行的规定能成为不可抗力吗?此外,《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策变化可知可控,储蓄机构却放任了储户损失的发生,赔偿责任何以豁免?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说:“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对契约精神的敬畏与尊重,是现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源。一方面是近10年来,国内银行业整体利润在众多产业中一直居于领先水平;另一方面却是乱收费、格式合同等乱象丛生,对小客户傲慢与偏见,凡此种种,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迈向国际化的桎梏。
好在央行今年7月宣布,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在7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业打开大门,已经是大势所趋。当此背景下,如果不能以契约为生命、以服务为核心,传统商业银行又如何在自由充分的竞争市场继续站稳脚跟?
(责编:张婷、牛宁)
银行,政策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