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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政策有变”不能成为银行悖逆契约的借口

2013年10月09日15:48|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字号:

  一份本金为1000元的银行保值储蓄业务,说好了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兑现吗?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

  银行还是那家银行,存单还是那张存单,白纸黑字的合同契约还历历可见,但承诺已经灰飞烟灭。银行的说法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这说法看起来也不是没有道理,循规守矩,依法办事。但这样的说辞显然于情于法难以令公众信服——如果“政策有变”可以成为剥夺储户合法收益的合理借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借助政策直接将客户各种收益悉收囊中?

  从情理上说,银行与客户的合同要约在前、央行的相关规定在后,且不说这样的规定该不该既往不咎,就算要终止合同,起码也应该尽到告知的义务。明知有了禁令、明知储户不知情,客观上放任了储户权益受损的事实发生,等到人家24年后上门取款才宣告合同无效,这算不算背信弃义?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自当更清楚诚信精神与规则意识的意义。20多年前的2000元人民币,购买力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揽储的时候高息允诺,兑现的时候拿政策规避义务,少数商业银行究竟视信誉与责任为何物?

  从法理上说,当事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涉嫌合同违约。这里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是无效的,真要改变具体规则,需要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履行相关程序方可变更;二是拒绝履行合同也可以,譬如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但央行的规定能成为不可抗力吗?此外,《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策变化可知可控,储蓄机构却放任了储户损失的发生,赔偿责任何以豁免?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说:“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对契约精神的敬畏与尊重,是现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源。一方面是近10年来,国内银行业整体利润在众多产业中一直居于领先水平;另一方面却是乱收费、格式合同等乱象丛生,对小客户傲慢与偏见,凡此种种,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迈向国际化的桎梏。

  好在央行今年7月宣布,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在7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业打开大门,已经是大势所趋。当此背景下,如果不能以契约为生命、以服务为核心,传统商业银行又如何在自由充分的竞争市场继续站稳脚跟?

(责编:张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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