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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新华:为什么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化是有害的【5】

2013年10月10日16:12|来源:《红旗文稿》|字号:

摘要:中国土地不能私有化、农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需要。

5.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后都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现在“三农”问题突出、农业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低而且增加困难、农村比较贫穷,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中国有8亿农民(包括2亿多农民工),需要的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短期内难以筹集起来,更何况现在政府财力仍然有限,所以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持农地的公有制,农民一般不会丧失土地这一条最后保障线,使得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失败以后,还有一条退路——回家种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回流,若无地、无退路,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时国外媒体预言中国要发生大动荡,结果基本平安无事。

有学者认为,保障农民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职责,要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保障自己是要“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把国家的责任推给农民”。我认为,保障与社会保障是两个有区别的不同的概念。这里说的“保障”是指社会居民(包括农民)的生活(主要是生存)保障,即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或保证,首先应该由自己个人和家庭来保障,然后才是社会保障,尤其是在个人和家庭自身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是要由社会来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努力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之前,人们还得首先依靠自己和家庭保障,农民还得以自己拥有或共有的土地作保障。

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还得依靠土地保障。土地私有化则使得农民有可能丧失这条不能没有的保障线,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无论是从实现土地合理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是从清除土地腐败,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来看,土地私有化都不是出路。

1.土地私有化不一定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些年,中国农村不少地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退化、不仅年久失修而且新建很少,靠吃改革开放前30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老本。近年来,国家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分田单干以后,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往往无人关心也无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土地私有化,这种现象只会更严重。

中国现在存在土地抛荒现象,虽然与农地的公有制和不能自由买卖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是种田的比较收益太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比种地高而且比种地轻松,把承包地租给别人的租金太少或租不出去。土地私有化后,虽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果种田的比较收益还是太低,一样也会出现土地抛荒。

虽然土地私有化能够促进资本下乡,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机械化,有实力和动机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但在中国农民数量庞大、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在数量巨大的小农户手中的情况下,土地公有制更有利于在集体内部实现土地连片规模经营,集中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等先进的农村都是这样做的。相反,实行土地私有制在这方面只会更困难。

对此,有学者指出:“世界上仅有不超过10个大农场国家,能够有条件实现土地规模经济、产生农业规模收益,它们几乎全部是在殖民化进程中大规模杀戮当地土著、开疆拓土的产物。除此之外,老欧洲那些发达国家虽然市场化了几百年,却都没有实现教科书中才有的‘规模经济’,至今还是以小农场为主,而且2/3的农业经营者还是兼业化的”;“即使实现土地规模经济的美国,其农业也没有完全按照自由市场的教条化理论运作。众所周知,美国大农场得到的政府补贴,比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多得多。”(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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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 农地私有化 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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