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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言平:“浴室禁艾”争议拷问制度缜密性

2013年10月15日09:02|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浴室禁艾”规定引发的争议警醒制度设计者们:不够缜密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法规,不仅会偏离政策法规出台的良好初衷,甚至还将消耗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标志”之规定,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有人认为,“浴室禁艾”涉嫌歧视,缺乏法律依据,且是公共卫生科学匮乏制造的荒唐。不过,在网络调查中却显示,多数参与调查的人认为,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支持“浴室禁艾”的规定。

争议的焦点在于“艾滋”,如果商务部起草的《办法》,只是泛泛地提到“传染性疾病”,这场争辩也许不会那么激烈。而事实上,《办法》中,让沐浴场所树立含有“拒艾”标志的要求,至多不过产生警示意义,并无强制效果。总不能说,民众去沐浴场所都得先出示近期的健康证明吧!

用有色眼镜看艾滋病患者,肯定是错误的。不过,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和民众健康,艾滋病患者是否可以去公共沐浴场所共浴,就个人而言,觉得可以商榷。专家表示,艾滋病毒离开人体后,尤其在浴室的热水中,几乎不可能形成传播能力,但公共沐浴场所为男男性行为高发地,而该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高发途径。民意对此表达担忧,也并非不可理解。

不必为艾滋病人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感到恐慌,也不必为民众因提防艾滋病毒传播做防范而感到愤怒。实际上,避免艾滋病歧视与守护公众健康,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或许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场对话能否放弃偏执。

此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既惹来了歧视艾滋病人的指责,同时也难以真正起到隔绝传染病人的效果,可谓“两头不讨好”,必然陷入尴尬境地。个人认为,制度设计者或许并没有歧视艾滋病人的恶意,他们或只是将艾滋病归于性病、皮肤病等具有较高传染性疾病的属性。这并不是为制度设计者们背书,而是以此提醒他们:制度的设计绝非依照有限认知水平闭门造车的过程。制度条款中涉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理依据、是否符合常识,以及公布之后会产生怎样的真实效果,都应该仔细考量。

回顾诸多政策的出台,不少时候都存在类似的争议。更多的时候,是规定本身不科学不合理所引发的,但也不乏断章取义、先入为主造成的误解和混读。政策征求意见,反馈如潮是好事,但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偏离此基础的争议,往往是无谓的。

庆幸的是,当下大多数公共政策和制度法规的出台都得先征求民意,各种疏漏和错误也能大部分在舆论的审视下得到指正和纠偏。“浴室禁艾”规定引发的争议警醒制度设计者们:不够缜密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法规,不仅会偏离政策法规出台的良好初衷,甚至还将消耗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时言平,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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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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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艾滋病,公共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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