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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潜川:“法治中国”是三中全会新亮点

2013年11月13日08:48|来源:海外网|字号:

  三中全会于昨日结束,并未直接涉及此前传言中的法院中央垂直管理等内容,更具体的还要等着中央政法委的方案,以及两高的司法改革纲要出来。在今日的公报中,老生常谈之外,“法治中国”是个亮点,要远远强于此前的“依法治国”口号。在前者,法是中国的基本秩序基石;在后者,法不过是一项顺手的工具而已。此外还有“人权司法保障”,将可能形成对于公权力的某种程度上的约束。因此,接下来的司法改革方案值得期待。但我们要避免於兴中先生说的“国家法制主义”,走向“法治中国”,并不仅仅是“顶层设计”所能决定的。在下面我为本期《财经》核心议题撰写的编者按中,我已经写过,这条路怎么走,还得看我们每个人的态度。中国法治十字路口

  作为朝野共识,将中国建设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全民愿景。在通往法治国家之路上,如今我们已经走到微妙的十字路口。

  就体量而言,从三十年前的无法可依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数量难以统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案例共同构成了一个巨大而宝贵的法律资源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已成为历届中国政府一贯而明确的执政理念。

  以这样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基础,如今我们已走到法治(rule of law)还是法制(rule by law)的十字路口。这两者的区别看似微妙,实际上南辕北辙。若以法治为目的,则法律成为社会的共同底线和最终裁决,体现社会集体意志的宪法则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因而如同习近平所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若以法制为圭臬,则法律不过是一项工具,由其背后的权力机关来决定其大小和范围,在执政者手中任其自由裁量。

  如同康奈尔大学教授於兴中所言,当今中国进入了一种令人忧心的状态,这种状态既不同于传统的人治社会,也有别于现代法治社会,既具有人治的特点,也兼有法治的内容。在这种状态下法律被用作国家建设和社会控制的工具,但并不具有独立至上的地位,而国家则被看作是法律的唯一正当渊源,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执行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此为国家法制主义,其特征为抽象的国家至上观念、规则中心主义的乌托邦理想、实用主义的法律工具论、相对主义的文化观和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式。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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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习近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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