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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08:40|来源:法治周末|字号:
根据《旧金山和约》的规定,琉球群岛属于联合国托管范围之内,这与之前盟军对日本领土不超过北纬30度的定义是一致的。
1969年11月,日美发表联合公报,美国宣布于1972年将琉球“行政权”“归还”给日本。
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联合国明确托管地都是前殖民地或主权没有归属之地,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托管地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之前美国对琉球的托管也只是对其行政权的“代管”,有鉴于此,美国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单独将其交与日本,显然违背了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独立的意愿,同时也与二战之后盟国共同作出的对日领土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琉球群岛既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也不是美国的领土,日本对琉球不存在任何合法的领土取得形式,因此琉球群岛不属于日本。日本在琉球群岛的任何军事行动不管是否针对第三国,对于琉球人民和国际社会来说都是非法的和不义的,同时也是对二战之后形成的整个国际体系的否定和篡改。
日本有保障国际水道畅通的义务
即使抛开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封锁宫古海峡的做法仍然有悖于国际法。根据日本于1977年颁布的《领海法》和1996年颁布的《领海和毗连区法》,日本规定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宫古海峡的宽度远远超过了两边岛屿划定的12海里领海界限,不属于领海海峡,而属于公海。
(责编:张婷)
日本,国际法,海权,中国,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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