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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06:51|来源:海外网|字号:
3】生育权与生存发展权问题
自张艺谋超生事件曝光以来,就有一种时髦的代表性观点流行:必须捍卫人们的生育权自由!并因此否认计划生育法规的合法性,或认为这是一部恶法。表面看,这一提法具有相当程度的正义感,似乎足以登上道德山的顶峰,因而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和迷惑性。但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再考虑。
首先,生育权自由与其它自由不同,它会产生重大后果和问题,即新生命的诞生、养育和自我发展等问题。一旦无法保障新生命的养育、发展权,生育权自由立即失去意义。不仅如此,这样的生育权自由还可能成为苦难的始作俑者!正如饥寒交迫的贫穷国家、贫穷地区所发生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权自由并非总是一种必须的自由。
其次,生育权自由带来对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正面或负面冲击。对于人口压力大、自然与社会资源有限或匮乏的社会而言,生育自由产生无可辩驳的负面效应,给大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因此受到削弱、甚至威胁。而计划生育的直接结果正好相反。失去的是一种不见得有益的生育权自由,获得的是所有人生存与发展的改善。
第三,计划生育对社会的一般效应类似于某些环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环境,控制气候变暖等恶化趋势,人类需要牺牲某些方面的自由。这种观念已经成为人类共识而被普遍接受。不能因为计划生育只在中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就从西方的立场出发,声言符合西方惯例,对其正当性予以否认。
另外,堕胎导致的伦理问题,虽然必然伴随计划生育法规的实施,但从根本上看,却并非计划生育本身的固有问题。计划生育的基本点在于避孕,这并不存在人道或伦理问题。避孕的概念和技术首先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
总之,不是限于对堕胎、人为性别选择、不规范、甚至野蛮执行计划生育法规等提出异议,而是从根本上否定计划生育法规,是缺乏站得住脚的理性依据和合理逻辑的。
(注:本文转载自“公理力--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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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社会抚养费,张艺谋,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