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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8日09:20|来源:东方早报|字号:
‘固有领土’概念充其量只是一个政治用语,使用此用语的目的在于强化自国对领土的主张,但在领土争议谈判中不能发挥任何的作用,所以,对于领土问题,应尽量少使用甚至不使用‘固有领土’用语,避免助长民族情绪,给解决领土争议问题带来困难。
针对钓鱼岛问题,日本政府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诸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即使在日本外务省有关针对尖阁诸岛的代表性文件(例如,日本外务省1972年3月8日《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2012年10月4日《关于尖阁诸岛问题的“三个真实”》,2013年10月《关于尖阁诸岛的宣传资料》等)中,均称其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为此,有必要论述“固有领土”的含义,包括其何时开始使用此术语,其来源与变化,以及其意义等内容。
1.“固有领土”概念之初现及受阻。“固有领土”这个术语的“原型”——“固有本土”,首次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苏有关领土问题的近卫和平案内。即1945年7月10日,日本为寻求苏联遵守中立条约和力争保持与美、英间的和平关系,日本派遣的特使近卫文磨依靠自己的智囊陆军中将酒井镐次制作的对苏提案内首次出现了“固有本土”概念。在这份得到天皇承认的对苏提案中,有关“固有本土”的内容如下:对于日本的国土范围,应努力并尽量便于以后的交涉,实在没有办法时,应满足固有本土的要求;而所谓“固有本土”是指,最低程度为放弃冲绳、小笠原岛、桦太,但至少要保有千岛南半部的领土范围。可见,南千岛领土才是日本的固有本土。在此的“固有本土”概念,只是日本政府尽力在谈判时作为日本的领土加以留存而提出的概念。
而“固有领土”用语的出现,是在日苏关系正常化谈判中,外务大臣在国会激烈争辩时作为日本要求返还北方四岛的根据而提出的。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主张,南千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955年11月30日);从迄今的历史来看,南千岛是日本的领土,这是没有疑义的,所以,当然可以作为日本的固有领土要求返还(1955年12月16日)。在此可以看出,“固有领土”概念是作为返还北方四岛的根据而加以提出的新概念。这个“固有领土”的新概念对外首次出现于1956年夏天,外务大臣重光葵全权代表赴莫斯科与苏联谈判两国关系正常化时。即重光大臣指出,北方四岛内的国后岛、択捉岛是日本决不放弃的永远领土,过去和现在都是日本的领土。换言之,日本首次对外提出了“固有领土”的概念。但此主张在谈判中并没有得到苏联的认可。所以,重光大臣收回了此主张,转而准备缔结收复北方四岛内的齿舞岛和色丹岛两岛的和平条约。可见,“固有领土”概念只是外交谈判的筹码,属于一种无理的主张,不会被对方接受。
2.“固有领土”概念之复生及变异。为与苏联缔结归还北方四岛中两岛的条约,日本外务省向美国提出咨询,即在向苏联要求返还北方四岛时,《旧金山和约》内在日本放弃的千岛群岛中仅认为不包含択捉、国后岛可以吗?对此,美国政府的回答是,欢迎日本向苏联要求四岛,但美国不能公开改变作出《旧金山和约》内日本放弃的千岛群岛包含二岛这种解释。这种含糊其辞的回答,也阻止了日苏两国签署包括归还两岛在内的和平条约进程。此后,美国于1956年9月7日发表了支持日本要求四岛的备忘录。其中指出,択捉、国后两岛常构成固有的日本领土的一部分(Japan proper),当然被认为是处于日本主权下的领土。日本将美国备忘录内的“Japan proper”翻译成了“固有的日本领土”,从而使“固有领土”的概念如魔术那样再次出现了,并使其成为日美合作的“正确的言论”,但应该说这是一种误译,其含义多指“日本的本土”,所以“固有领土”概念对于外交交涉并不能起任何的作用。
3.“固有领土”概念之变译。日本政府将“固有领土”的概念,也用到了日韩的竹岛/独岛问题上。例如,日本外务省在向韩国就竹岛问题发出新的见解时指出,竹岛即使对照历史事实,且从国际法上看,明确都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962年7月13日)。在此,日本将“固有领土”翻译成Japan’s inherent territory。为此,韩国在1963年2月25日的口头回答上说,独岛是大韩民国的不可分的一部分(Dokdo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Korean territory),现韩国政府仍使用此译语。此后,日本在参考韩国翻译的基础上,将其改译为a part of Japanese territory,现将“固有领土”翻译为an inherent part of Japanese territory。可见,日本对“固有领土”概念之翻译是不断变化的。
4.“固有领土”概念之作用及意义。“固有领土”概念并非是一个法律用语,因为在国际法文件中根本没有这个用语,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territory integrity)或政治独立。同时,在各种法律辞典中也不存在此用语及解释。“固有领土”概念充其量只是一个政治用语,使用此用语的目的在于强化自国对领土的主张,但在领土争议谈判中不能发挥任何的作用,所以,对于领土问题,应尽量少使用甚至不使用“固有领土”用语,避免助长民族情绪,给解决领土争议问题带来困难。
(作者系上海社科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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