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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3日13:51:00|来源:环球网|字号:
不加强刑事管辖,会让中国愈发被动
在争议领土行使刑事管辖权,表明了一个国家主张或保有主权的意向,是具体的主权诉求行为。特别是当一个国家对争议领土具有充分和正当权源的前提下,长期的、持续的刑事管辖权的行使有利于强化主权维护。在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部分当事国片面地认为,中国存在主观上的放弃意愿和客观上的疏于治理,在南海行使刑事管辖权,就是对争端国上述主张的有力回应。但如果主权主张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有效行使主权,而临近岛礁的争议国又在采取某些"主权措施"的话,长此以往中国将处于不利地位。
三、确立南海刑事管辖权,中国需要多管齐下
必须解决渔民“后顾之忧”
中国在南海的“存在”目前还是以政府层面为主,在没有现实利益激励的情况下,这种“存在”难以延续和扩大。中国政府不但要规范和管理渔民在南沙作业,同时更要对渔民加以扶持,并建立国家补偿机制,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以“柴油补贴”为例。现有款项不但“杯水车薪”,同时还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克扣该款项的现象。反观南海周边国家如越南,为了鼓励渔民前往争议海域作业,政府给予100%的柴油补贴。
遵循“积极稳妥,合法适宜”原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管辖的各类海域拥有不同的管辖权,并且沿海国与其他船旗国就某些海域在刑事管辖权上可能还存在"共享"问题。此外,南海海域不但有相关争端国主张所谓主权和主权权利,而且海域划界除北部湾之外其他海域尚未明确。在南海海域行使刑事管辖权,其具体对策需要认真研究,总体来说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合法又要适宜。
立法也要“灵活跟进”
根据我国的南海主权主张,概括地确立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是立法上的必然选择。换言之,在具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不明的前提下,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可笼统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并规定相关的罪名。刑事司法上,我们可以根据南海周边国家的具体情形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来决定如何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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