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 16:17:27|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法官李宏超越职权在先、怠职失职在后,应让李宏以及涉及此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
日前,陕西省高院对闹市区公然杀人的李宏亮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然而,警方发现,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两年前就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让人不解的是,这名罪犯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进监服刑,而是在监外自由自在地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
杀了人,判了刑,却还是自由身,并且再次杀了人。这种看似只会发生在小说里面的情节,着实让人毛骨悚然。表面看起来,是因为李宏亮患有“恶性淋巴瘤”,不符合监禁收押的条件。但只要简单梳理下前起杀人案的诉讼经过,就会发现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法院判决书显示,李宏亮于2010年将一名与其喝酒发生争执的男子砍死。面对情节如此恶劣的刑事犯罪,当地警方很快便对李宏亮进行取保候审,而后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了最轻刑。
更戏剧性的是,主审法官李宏在判决后擅自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导致李宏亮从未被交付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虽然在交付执行前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考虑到该案系由合议庭审理,暂予监外执行至少也应当经由合议庭合议程序。况且从实体层面,《刑诉法》明文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更何况,李宏亮的疾病并未对其生活造成根本性影响。李宏亮的母亲甚至透露,“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而当地法院也没有将其重新收监。
可见,法官李宏超越职权在先、怠职失职在后,说其是涉嫌“私放”杀人犯一点也不为过,吴堡县检察院也因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李宏。然而,此案在今年八月开庭审理后,吴堡县法院以审委会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榆林市中院请示。榆林市中院则称案件仍处于讨论阶段,并已向陕西省高院做了请示。让人不得不怀疑当地有关部门是否要“内部解决”。
依据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除了将不合条件的监外执行人员重新收监,进行纠偏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追责,要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形成质量终身负责制。而落在这起案件上,就应尽快依法审理,让李宏以及涉及此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将追责落到实处。(邓学平)
李宏亮 杀人犯 暂予监外执行 私放 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