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痛经不准假,从没人问过我如何维权”
如果广东将“痛经假”写入规定,将来是否会存在“企业不埋单”的尴尬?又有多少职场女性会请“痛经假”呢?
对此,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认为,“痛经假”在操作层面会比较麻烦,但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确实是“福音”,应该大胆提出。
“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但在我们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律师说,1993年11月26日,由原卫 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责编:刘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