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安徽省则在2012年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今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可谓“贴心”。
责编:刘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