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丨被判缓刑,敬老院做义工表现成减刑依据
据了解,从2015年11月起,焦作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义工服务制度,在坚持自愿、保密的原则下,对可能被判缓刑、管制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在判决前安排其到指定场所如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地,进行最低1个月的义工服务;对可能被判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义工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张某的年龄和危害程度符合该项政策。
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一个月义工服务后,每天主要为敬老院的老人叠被,打扫卫生等。经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焦作中站区法院对张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某构成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通过其义工表现评估,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为此决定对张某作出缓刑判决。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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