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廖建勋表示,商家“谢绝现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结账。
而对于政府服务机构谢绝现金的行为,廖建勋表示,该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因此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违反了公共事业服务便民、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违法,但却不合理,应该给予居民缴纳现金的选择。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绍华则认为,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人民银行法》,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赵绍华表示,拒收现金只是在支付方式上有所选择,应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此外,商家只要明示消费者支付方式,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示了信息,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方式可以不进店消费。”
不过,赵绍华表示,相对于商家的行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更加“恶劣”。“公共服务机构,比如工商登记查询服务等,不收现金,方便的是自己,却让一些不习惯刷卡消费的市民,这种行为违反了便民的准则,更应该改进服务。”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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