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裁判背后体现了什么?

2021-01-13 08:59:32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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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公权力的规范运行。

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本案中,原告田某、周某与被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及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田某、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对于此案,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介绍,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等方式,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近年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本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等规定,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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