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裁判背后体现了什么?

2021-01-13 08:59:32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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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公权力的规范运行。

保护生态环境,对污染生态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月4日,江西省检察院指定浮梁县检察院管辖的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适用《民法典》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万余元,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万余元,检测鉴定费用9.5万余元。

浮梁县检察院在办理吴某民等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认为,仅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戒,不能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吴某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应当追究其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最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化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化工公司也充分认识到倾倒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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