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未來的良法善治被架空的危險,有必要未雨綢繆,從現在起至新法規實施止,立即在全國范圍內暫停或凍結集體土地征地活動。 |
從過去征地補償制度每一次重大調整的經驗教訓來看,總有一些地方打法律“時間差”,強制性突擊征地、囤積土地。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該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專家認為,征收補償標准至少提高10倍。
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改革農村征地制度,讓農民更多享受改革成果的要求。雖然此次修正草案的具體內容目前還不得而知,但毫無疑問,它會對日益突出的佔地過多過快、補償標准過低的問題給予有效回應。
征地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賦予村集體或農民在征地甚至土地交易市場中的主體地位。不過要達到此一改革目標,仍有待時日。在政府主導城鎮化的模式短期內難以改變的背景下,解決征地問題,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是讓政府在征收補償中遵循市場規律,徹底改變目前集體土地補償標准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做法。
遵循市場規律的核心,則是在補償標准上打破政府主導甚至完全自我設定的局面,還原土地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本來面目。
從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實踐來看,政府在征地與后來土地出讓之間獲取了巨額差價,補償標准過低,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其實,按照市場規律確定補償標准,操作起來並不難。有學者提出直接提高10倍,這樣做固然標准明確,但弊端在於難以及時適應市場的復雜變化。所以,更合理的辦法是,一方面,可以借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准的市場化原則,即規定不得低於征收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法定程序評估確定。對於與城市國有土地緊密相連、區位上已與國有土地基本無異的集體土地,完全可適用城市征收補償標准。而且,考慮到農民主要依賴土地保障的特殊性,以及土地征收出讓的增值收益,市場價格應當明確為“底線性”強制標准。
另一方面,補償標准公平需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這就需要在征收集體土地前,制定並公開征地補償方案,通過聽証會等方式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改革相關民意征集程序,使之更有操作性,廣泛傾聽民眾的呼聲和要求,兼顧統籌公共利益與被征地農民利益,實現“雙贏”。
可以預期,經過立法完善后的集體土地征收“門檻”會比現在更高、補償標准會比目前高出更多、政府征地成本和難度會明顯加大。這不禁讓人擔心,在舊法即將廢除、新法尚未出台的過渡時間段裡,一些地方會不會不惜一切代價追上“末班車”,使得農民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加劇。
這種擔心並非杞人憂天,從過去征地補償制度每一次重大調整的經驗教訓來看,總有一些地方打法律“時間差”,強制性突擊征地、囤積土地。因此,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未來的良法善治被架空的危險,有必要未雨綢繆,從現在起至新法規實施止,立即在全國范圍內暫停或凍結集體土地征地活動。這個擔心絕非多余,建議有關部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