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要依據憲法來制定,所以從法律本身特征、效力等因素來講,最終都要統一到憲法權威上來,即“依憲治國”。 |
12月4日是我國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三十周年紀念日。在這三十年中,憲法精神在中國社會的生命力越來越強,中國在堅持“依憲治國”方面不斷前進。
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依憲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要依據憲法來制定,所以從法律本身特征、效力等因素來講,最終都要統一到憲法權威上來,即“依憲治國”。
過去三十年,中國在依憲治國方面穩步前進。在立法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相當於法律的決定,基本上有一半都在條文中明確“依據憲法制定本法”,憲法起到了有目共睹的指導作用。
在實踐方面,憲法對行政部門的行為起到事實性約束和指導作用。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制定法律要依據憲法原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家機關和公民都可以提出是否違憲的質疑,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立法法》出台后,“孫志剛事件”的發生直接導致了收容遣送制度被社會救助制度取代﹔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齊玉苓案”,最高法院曾通過司法解釋保障了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對維護憲法權威發揮了很大作用。
在國家機構方面,憲法不僅在廢除領導干部終身制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也推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如通過修改憲法,統一中央、省市縣等不同層級人代會的任期年限,從而避免了過去任期不同給選舉和組織工作帶來的不便,為國家機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能起到保障作用。
現行憲法制定后,已經歷四次修改,1988年修改肯定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1993年修改肯定市場經濟的地位,1999年將“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2004年修改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每次修改都有適應時代需要的新內容,使憲法能夠很快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當下,小康社會正成為我們奮斗的目標,而小康社會的要求之一就是憲法一定要在社會中真正發揮根本法的作用,在限制特權、消除腐敗、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發揮基礎作用。我們期待中國在過去三十年堅持“依憲治國”的基礎上,實現“法治小康”,讓“以憲法的名義”成為小康社會公共決策、制度執行和糾紛解決的重要法治方式。(作者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