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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銳:學生起訴學校,能否催生財務公開

2012年12月14日09:05    來源:新京報    舒銳(法律從業者)    字號:
摘要:中國政法大學78位2011級法律碩士生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校方招生簡章中未公布獎學金具體政策的行為違法。學生應當有權利知道自己和國家委托給學校管理的資金,是否真正為教學而花,為學生而用。

  學生應當有權利知道自己和國家委托給學校管理的資金,是否真正為教學而花,為學生而用。

  2010級學生的新生獎學金是9000元,2011級學生卻隻有2000元。12月12日,中國政法大學78位2011級法律碩士生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校方招生簡章中未公布獎學金具體政策的行為違法。昌平區人民法院以“中國政法大學並非行政機關、不適用行政訴訟主體”為由沒有立案。校方回應稱,學生們的獎學金降低是由於教育部撥款取消。

  學生就獎學金問題對母校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於法有據呢?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學校是否是行政訴訟主體。並非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是行政機關,現代國家的行政范圍和公共職能不斷擴展,許多行政事務不可能也沒必要完全由行政機關來處理,需要輔之其他社會組織。學校等社會組織經常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比如給學生頒發畢業証書,再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因此,學校在特殊情況下,能成為行政訴訟對象。近年來,也有不少學生因學校不依法頒發畢業証書、非法處分學生將學校訴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得了勝訴。而因獎學金發放問題起訴學校的,這可能還是全國首例。

  在筆者看來,學校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學生實施獎勵,發放獎學金,這確實可以看作是行政行為。但在行政法上,並不是所有行政行為都具備可訴性。行政行為包括兩類,一是抽象行政行為,即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二是具體行政行為,即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隻有后者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理由。

  簡單地說,如果某位學生因學校沒有按照事先規定給其發放獎學金,這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就並沒有直接指向某個或某幾個特定學生的獎學金發放辦法、標准而言,應該視為抽象行政行為,並不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

  參與起訴的學生們也許明白其中的法律關系,但是,他們仍然明知不可而為之。這究竟是為了什麼呢?正如,他們所言,“起訴的目的並不是為錢,而是要學校拿出教育部取消撥款的証明,法律維權也是希望能夠為推動高校財政依法公開貢獻力量。”

  雖然法律沒有支持學生可以就獎學金方案提起行政訴訟,但這並不代表學校沒有義務向學生解釋獎學金方案的公正性、合理性。這一方面在於獎學金等學校經費,很大一部分來源於學生的學費﹔另一方面也在於國家為了培養學生將大量資金劃撥給學校。學生作為學校的主人,更是國家重托的培養對象,應當有權利知道自己和國家委托給學校管理的資金,是否真正為教學而花,為學生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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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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